发布时间:2020-03-05 20:25:49作者:飞龙来源:医药经济报
春节前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加强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卫健委等组织起草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前刚刚结束征求意见,这是在解决短缺药品问题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意见稿,笔者以为还有以下方面可以继续完善。
关于责任追究条款
正如意见稿所言,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的药品,供应不足或不稳定势必严重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订短缺药品清单,目的就是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临床急需。所以,清单制订必须足够科学,如果该进入清单的没有纳入,导致临床药品短缺甚至断供,或者不该进入清单的进入了,导致市场供应过度和社会资源浪费,负责清单制订的相关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意见稿第四条指出,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责任部门比较多,遇到问题时如何做好统一协调是很重要的工作,因此,建议是否可以在正式稿中直接指定责任部门,也更体现责任部门的担当。
关于清单的制订
清单制订科不科学,应有简约可执行的评价机制。简单地讲,是否存在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的药品没有纳入到清单中,导致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定的情况发生,或者存在将市场供应充足、非临床必需的品种纳入到清单中,导致供应过度,浪费社会资源的情况发生。
建议将以上内容指标化、程序化,由第三方机构建立反馈平台,统计临床急需药品的短缺及其是否纳入清单的情况,以及清单中药品是够存在临床非必需和供应过度的情况,从而对清单制订工作作出考核,并为该项工作的改进提出建议。
关于清单品种供应的促进
意见稿第十一条表示,将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这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市场供应作用,但还可以做得更多。
比如,采取措施加快该清单内品种的注册审评审批进度,必要时采取有条件批准。规定清单内品种停产持有人必须报告有关部门。
还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当清单内品种出现GMP不合规的情况时,谨慎采取类似于停产整顿、禁止进口这样的处罚措施。此外,短缺药品通常市场需求量不是很大,生产利润有限,谨慎使用反原料药垄断、环保和价格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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