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5 16:18:33作者:记者 齐欣 通讯员 粤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广东:疫情防控期购买发热咳嗽药须登记
本报讯 2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提出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通过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实施全面精准排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通知指出,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劝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组成)报告:1.有发热症状的人员;2.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3.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4.与上述2、3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
通知要求,各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并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情节严重的,评定为严重失信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定点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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