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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中选品, 未中选品不能“一刀切”

发布时间:2020-01-23 01:23:11作者:郑佩来源:医药经济报

落实“4+7”,卫健委要求医药代表备案,联合公安部严打虚开发票

优选中选品,未中选品不能“一刀切”


1月2日,上海市卫健委、药监局十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剑指“带金”销售、虚开发票,要求医药代表备案。笔者通读全文,划重点如下:


1.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明确治理范围,将单价和资源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对象。

[评] 耗材零加成已经在全国多个省份执行,耗材集采方案已经形成,开始执行只是时间上的问题。国家药品集采(带量采购)的经验表明,只要下决心干,就没有干不成的事情。医保资金“腾笼换鸟”,单价和资源耗占相对比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首当其冲。

  

2.推进医药购销改革。落实上海市“4+7”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年度采购量。切实抓好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评] 不管是国谈品种还是国采品种,既然是带量采购,必须在进院和使用环节给目标医疗机构施加压力,防止医疗机构和医保局玩“躲猫猫”的游戏。涉及到的医疗机构主要是卫健委和中医药管理局这两个主管部门。只要主管部门盯得严,采取多种方法全方位进行严格考核,品种使用上就有执行力,落地就不成问题。

  

3.杜绝公立医院外包、出租或托管药房。

[评] 公立医院外包、出租或托管药房,主要是医药公司在做。在前几年,药房托管基本上是很普遍的事情。说句实话,危害无穷。药房外包、出租,很多医药从业者借着公立医疗机构公信力对患者干着民营医院的业务,让患者防不胜防,监管有待完善。药房整体托管给医药公司,造成天价配送费,可达到30个点左右,无形中哄抬了药价,占用了国家医保资金。


4.打击医药行业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评] 这一条绝对是比较专业的要求,一针见血。“两票制”以后,厂家对医药公司以中标价减去配送费开票,推广费以CSO(第三方推广)的方式由厂家支付。但是在金税三期的严格要求下,所有的所谓合规销售,逻辑上都说不过去,只是看哪个厂家按照“合规要求”,做得更加接近合规而已。虚开发票涉税违法,并且本通知由公安部共同下发,威力就在于发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抓人。

  

5.规范药品临床使用。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

[评] 严格按照“通用名”开具处方,在2016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就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权。

具体到当前环境,主要是降低集采品种在医院销售的难度。很多外资和品牌企业在推广产品的时候一般都推广商标,即药品的商品名,比如“波立维”在老百姓群体中知名度高,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知名度就低,很多老百姓看到价格很低的品种,不敢相信。此举也可减少医疗机构以商品名给患者处方昂贵的自费药。

  

6.确保本市各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4+7”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评] 这是保障集采品种落地的主要手段。药品很多,两三万个品种,常用的也有七八千个,疾病相对比较少,所以“4+7”品种可替代性就比较强。这样要求的目的是防止医疗机构使用“4+7”品种的替代品,导致集采品种销量下滑,不能达到对厂家的承诺量。

对未中选品种不搞断药、停药的 “一刀切”做法。

[评] 这一条特别重要,也特别有意思,生产企业就害怕医疗机构在执行的时候搞“一刀切”。中选品种数量是少数,远远不能满足日常疾病治疗的需要。首先,厂家产能有限,如果非中选“一刀切”,中选厂家供应跟不上,会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其次,国家在中选游戏规则上,给予非中选品种一定的市场份额,也是考虑到非中选厂家的生存问题。每个厂家都有工人就业和当地税收贡献,只要医保结算价格不高于中选厂家,一切好谈。

  

7.实行医药代表院内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医药代表院内接待制度。

[评] 这一条争议比较大。医药代表也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职业之一,笔者认为,是否备案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医药代表遵守备案管理和院内接待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以及真正去搞学术推广,医院的医生是欢迎的,政策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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