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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议价”返利 医院涉嫌垄断

发布时间:2020-01-22 15:47:33作者:Dr.2来源:医药经济报

“二次议价”返利

医院涉嫌垄断


据江苏省医药联盟消息,江苏某苏南县级市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执行“惠民让利”政策。该政策不仅对药企有强制降价要求,还要求根据一年半前的采购销售数量进行返利。为此,一些不同意“二次议价”的药企选择退出市场。据悉,有两家市值超百亿元的药企已经全部停止在该市销售,涉及60~70个产品。

此外,江苏省某家三级医院要求厂家从2018年6月1日开始计算数量向医院补交返利,否则,医院就要进行临床控量,对于不配合的药企,或者返利低的药企,其企业品种将被纳入到地方监控目录。笔者认为,这些行为匪夷所思,严重违背公平与契约精神。


“二次议价”明令禁止


2015年6月19日,原国家卫计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

国家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省市往往可以统一规定进行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

药企对这种行为很头疼,全国性集采定价透明且联动,如果因为某个单独地区的特殊政策使得价格下降,其他地区也要降价,所以为了保证全国市场,药企将不得不放弃个别特殊地区市场。

笔者认为,如果地方省市利用职权进行“二次谈判”,至少也应该做到新老划断,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于一年前的以市场价格供应、招标认可、已经完全供货履约的药企,有什么资格要求药企“补交返利”?这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市场精神,涉及滥用职权。

过往已经谈判好并且完成履约的事实,重新要求药企“补交返利”,这和罚款并没有本质区别。有什么理由对已经向医院诚实供货的企业进行罚款呢?尊重既定事实是所有改革中起码的规则,如果利用垄断的特权做不合理的“补款”要挟,会有多少企业愿意和你做生意?而这会不会变成另一个形式的“老赖”呢?


节约费用应补给谁


对药企强行“二次议价”后节省下来的费用,如果能“直接”补给消费者,或者“直接”补给医保亏空,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补给医院,就明显有悖药品“零加成”的政策。

国家医改政策希望医院不从药品中获得差价,但江苏该市的做法却与之相反,强行让药企把药品返利支付给医院。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并不单纯是让药价直观地降下来,而是更希望医院与医生的利益方向不一致,对医药市场进行有效制约。

以前,医院卖药有15%的加成,而医生开药则有利益驱动,医生和医院的利益方向是一致的。实行药品“零加成”后,医院卖药不仅不赚钱反而亏钱,更会占用宝贵的医保额度,因此医院就失去了卖药的动力,即使医生有想法要多开药,也会受到医院的限制。

药品“零加成”后,医院与医生的利益方向就相反了。除了临床必须的产品,医院希望其他药品由第三方的药品服务机构承接,让患者拿着处方去市场上自由选购。当然,患者也不是去所谓的医院托管药房购药,这样会从一个垄断到另一个垄断,患者可以去社会药店、医药电商或者DTP药房购买处方药。


DRGs补贴医院合理


那么,怎么做才是合理的?DRGs采用费用总额打包方式,在中位数偏低的费用里进行临床诊疗,用最低的成本让更多的人能够看得起病,因此DRGs后医院有动力更好地优化用药结构,提升患者治疗效率,降低费用,提升医院的整体利润。因此,DRGs实施后,省出来的医疗费用补贴给医疗机构是合理的。

但是明确药品“零加成”后,再跟药企“二次议价”返点给医院则是非法的。如果每个省市都单独开展这样的“二次议价”,药企将疲于奔命无法应付,那么,国家执行集中采购、省市统一招标的目的何在?

这个政策看似精明,实际上增加了所有药企的参与成本,最终这个成本是由消费者也就是患者承担。一旦将药企逼到了退无可退的境地,药企最终可以选择不出货、不卖药,受到影响的还不是患者?

“二次议价”违反国家法规,追溯既往涉嫌滥用行政垄断,以不公平的市场地位支配企业。这个案例大大违背国家医改的政策方向,是一种闻所未闻的地方土政策。事件被曝光后,希望相关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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