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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行为谨防垄断

发布时间:2020-01-22 13:23:38作者:风轻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品价格行为谨防垄断


医药行业一直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关注领域。今年上半年,据有关媒体报道:以前不到5元一瓶的硝酸甘油片,近来价格大涨到近50元一瓶。


重视保供稳价


今年以来,各地纷纷出现硝酸甘油片大幅涨价和缺货的消息。作为心血管疾病患者的“救命药”,硝酸甘油片大幅涨价和缺货引起了中央领导人的高度重视。相关方面表示:“这是重要民生问题,要做好药品保供稳价,决不能断货,决不能任性涨价。”

今年8月22日,国新办就加强常用药供应保障和稳定价格的措施有关情况召开的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指出,今后将通过完善短缺药品采购政策,严肃查处原料药垄断、操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解决药品短缺问题。

对医药企业而言,反垄断似乎是一个陌生的名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从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8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挂牌成立。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国内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取代了三大部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共同执法的反垄断执法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下设的反垄断局承担此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各自的职能。


横向和纵向垄断


垄断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横向垄断指的是同一行业内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企业横向联盟以达到市场优势地位并以此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纵向垄断则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是生产商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

比如某原料药由A厂独家生产,B企业为了获取独占权,与A厂签订了《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该原料药在国内的销售。协议书内容主要为:B公司独家代理A企业生产的原料药在国内的销售,只有通过B公司同意后,A厂才能向其它厂家供货。

期间,C企业找到B企业,想购买原料药。B企业要求:必须将成品药的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提高N倍以上,其中的利润要共享。由于C企业没有同意,B企业便将此原料药销售价格提高了数十倍。很显然,B企业控制A厂货源,以及B企业向C企业供货与否全凭“自己说了算”的方式,即属于纵向垄断。

对于垄断方来说,利用所处的优越地位,以中断供货为要挟,迫使下游经营者顺从其交易条件,从而实施控制货源的行为,应属于纵向垄断。而B企业要求C厂提价再分利润的不合理要求,属于横向垄断。据有关资料显示,横向垄断包括固定价格、市场划分、联合减产、联合抵制等方面。而上文中B企业对于价格的提高要求,从而对C厂进行产品控制,属于横向垄断。


价格调控涉嫌垄断


制药企业经常会向代理商发布价格调控要求,通过价格来对代理商进行管理,本意是为了鼓励代理商之间展开竞争,避免以最低限价来扼杀市场竞争环境。同时,限制最低价格,一方面可以确保代理商盈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规范市场,防止代理商“窜货”。因此,在实际的规范行为中,很多人都认为“不允许低于某个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司空见惯,但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这就涉嫌垄断。

近年来,从被处罚的领域来看,在整个医药行业中,原料药是重点处罚的领域。该行业具有市场集中度高、市场准入门槛高的特点。同时,据有关专家总结:“从被处罚的经营行为来看,案例中被处罚最多的经营行为是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滥用支配地位),以及固定价格(横向垄断协议),该等经营行为应当成为企业从反垄断法进行自我审查的关注重点。”

从近几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来看,已经被查处的垄断行为除了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还有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已基本涵盖反垄断执法的主要类型。

无论横向垄断还是纵向垄断,都必须考虑经营者是否处于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同样的多个经营者联合是否存在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药企在进行每一个决策之前,都必须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文件。医药行为高度敏感,医药人士一定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政策,不要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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