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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举措

发布时间:2020-01-22 11:34:32作者:杨成松来源:医药经济报

安徽出台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举措


本报讯  12月2日,安徽省药品监管局出台《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以下简称《举措》),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

《举措》明确,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兼并重组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如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在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时,承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可依法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兼并重组企业也可接收被并购企业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的药品。

《举措》指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多方式经营。药品零售企业在不改变药品经营方式的前提下,可承接社区等医疗机构药房药事服务功能,鼓励“药店+诊所”等新型零售方式,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在注册地址范围内,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提供24小时便民服务。

根据《举措》,药品连锁企业执业药师实行统一注册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统一将执业药师注册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建立执业药师管理档案,以方便统一调配使用,并加强培训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含)以下地区已有及新兼并的零售药店,或加入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零售药店,允许其聘用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连锁总部严格培训后,由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通过远程信息系统,承担(1名执业药师负责不超过5家门店)安全用药咨询服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为公众提供健康知识、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咨询,有条件的可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减少慢性病患者频繁去医院就诊次数。

《举措》指出,支持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国家局确认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利用首营电子资料交换平台,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药品首营电子资料与纸质首营资料具有同等效力,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在许可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予以认可。

《举措》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实施药品经营许可,不得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定,不得对连锁企业在省域范围内开办、兼并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政策壁垒,不得在省局制定的开办标准基础上提高门槛、增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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