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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零售药店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20-01-20 10:04:13作者:田洪顺来源:医药经济报

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新修订《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将药品零售企业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其中,A级标准为质量管理状况良好、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如果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等,则为D级。目前,山东省有约4万家药店。到2020年底,山东将完成对每家药店的分级管理,并在药店醒目位置公示。同时,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其中,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以及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除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均可在三类店销售。

新修订《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还将连锁药企的标准,由此前2家连锁门店的标准提高到10家以上连锁门店。总部负责药品采购、储存、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连锁企业需要委托储存配送的,应当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全部药品或部分药品(仅限冷藏冷冻药品)委托给一家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或委托给一家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药品批发企业。同时,明确提出连锁企业总部对所属连锁门店实行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的“七统一”管理。(田洪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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