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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扩围 临床需求较大药品先行先试

发布时间:2020-01-20 09:48:42作者:朱军生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为“三医联动”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临床用量大、销售价格高、患者负担多的仿制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新政策试点,打破了各种利益藩篱,取得了药品降价、医保更富高效使用的成效。随着全国集中带量采购的常态化,采购品种范围不断扩大,集采中也有可能带来一些新问题,需在试点中引起关注并不断完善改进。

1.需求用量  各地用药习惯存在客观差异,包括医生处方、患者消费和分销渠道等习惯性差异。例如,有些药品在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用量大,全国集采报量只有实际生产量的10%~20%。80%~90%的“标外”市场价格竞争已经比较充分,集采时不一定能完全客观地反映需求用量,对供应企业提供实际中标价格水平的引导作用就会受到影响。

2.终端价格  面对全国市场招标“一招不慎可能满盘皆输”的取舍,尤其对于一些单支(片、粒)销售价格不足1元甚至只有几毛钱或几分钱的临床必需廉价药,如果过度限价、竞价,难保出现低于社会生产和市场流通的正常成本价投标的不理性现象,因此需要特别警惕,维护市场良性发展的秩序。

3.医保费用  多家中标企业轮流挑选区域,由于中标价格不同,按照集采中标价格低者优先选择区域的规则,经济发展条件较好、医保支付能力较强的东部和中部省份的中标价格自然会较低,经济欠发达、医保资金紧张的西部省份中标价格反而可能偏高。若参照量价挂挂钩原则,西部省份用药需求量少,价格高一些似乎可以理解,但从集采全国市场一盘棋考虑,如果西部地区承担了相对较高的医保负担,则会拉低医保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因此,对于集采品种的选择,建议今后可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需求金额较大的药品先行先试。

具体而言,对于药品社会平均生产成本测算比较清晰的基本药物和廉价药,集采宜不再招商务标价格。研究设定统一的医保支付价格(以经专业第三方机构测算的药品社会平均生产成本的合理加成为依据,每一至两年进行阶段性调整),只招技术标,即质量保供能力最强的企业中标。特别是基本药物的集约化生产,不妨引导具有产业链优势和质保体系优势的生产企业8~10家集中供应,并逐步集约到3~5家,鼓励企业稳定、量产质优价实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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