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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药品经营风险点和过渡期执行法则

发布时间:2020-01-10 14:21:11作者:左根永来源:医药经济报

新修订药法正式实施


本周起,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将面临经营风险。这些风险中,比较隐蔽的是执业药师的配备及执业。根据相关处罚标准,执业药师配备和执业风险有所增大,预计《药品管理法》执行越严格的地区,执业药师收入会越高。本文对新《药品管理法》的关键事项进行总结,并就过渡期的执行标准进行介绍。


整体形势变化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GSP认证程序取消,药品经营全过程要求持续符合GSP。在《药品管理法》第53条“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规定下,药品零售连锁率进一步提高,单体药店需要寻找适合自己的生存空间。根据第34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预计未来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开药房(DTP药房)的业态将增多。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配备也需要防范几个风险点。如:发现未配备执业药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属于违反GSP,最低罚款10万元。存在挂证执业药师,一般按违反GSP情节严重处罚,最低罚款50万元。用挂证执业药师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最低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此外,药品经营企业聘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没有健康体检证明,责令解聘,最低罚款为5万元。

在药品抽查检验和假劣药的处罚规定上,明确了“药品抽查监督检验,不收取抽检费用,并且需要购买样品抽检,相关费用按国务院规定列支”,“销售假药的,最低罚款150万元;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劣药的,最低罚款100万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的,最低罚款10万元;销售假药,或者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由公安机关处5~15日拘留”。

与此同时,药品经营企业还需防止因非法经营而面临的处罚风险。例如:无证经营(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最低罚款150万元。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的,一般情况最低罚款10万元;情节严重最低罚款5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非法采购渠道(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一般情况最低罚款是10万元,情节严重的最低罚款是50万元。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过渡期执法标准


11月29日晚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明确了过渡期《药品管理法》执法标准。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文件提到“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开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南的制修订工作,并将按程序陆续发布”。由此推测,《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或将很快颁布。

2.文件提到“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MP、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凡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2019年12月1日后应当继续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由此可知,12月1日开始停止GSP认证申请,以前申请的按现行规定走行政许可程序。

3.文件提到“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可见,12月1日后违法行为按新版《药品管理法》,12月1日前违法行为如果新法处罚减轻按新法。

总之,2019年12月1日开始的违法行为,新法废旧法。12月1日前的违法行为,同样情况新法规定轻的,按新法;新法规定重的,按旧法。

(作者系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经济与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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