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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首提“药师” 传递什么信号?

发布时间:2019-12-19 16:05:11作者:左根永来源:医药经济报

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药品管理法》修订案。这次修订关系到未来医药行业发展,也关系到执业药师职业的发展。


9次提及“药师”


与2015年修正版《药品管理法》不同的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共有8条共9次提到“药师”一词。虽然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未使用“执业药师”的字眼,但与此前相比,改变已经较大。因为《药品管理法》需要平衡执业药师、医院药师两种药师的利益,只有在《药师法》颁布后,《药品管理法》才能直接写唯一的药师名号。


1.药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

①必备条件

从表1可见,相比2015年修正版《药品管理法》,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需要配备“药师”。另外,虽然2019年修订版没有删除“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但与2015年修正版相比已是较大进步。预计《药师法》颁布后,执业药师的地位会更明确。  

②明确药师职责

从表2可见,2019年修订版《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师在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作用进行了明确规定,2015年修正版《药品管理法》则没有类似规定。这说明药师人员的作用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2.医疗机构有关药师的规定

①明确药师审核处方和用药权限

从表3可见,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于医疗机构药师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而2015年修正版《药品管理法》的相应规定则没有明确提到“药师”。

②明确商业贿赂的责任

从表4可见,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师在商业贿赂中的责任,2015年修正版则没有这一规定。

③药师禁止进行广告宣传

表5可见,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广告中不得用药师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而2015年修正版《药品管理法》则没有此规定,说明药师的作用得到了法律认可。


释放强化执业药师配备信号


取消GMP和GSP认证,只是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也就是原来GSP认证需要单独进行行政许可程序,如今则需要和行政许可程序同时进行。

表6可见,除了GSP取消认证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还明确要求全过程持续符合GSP,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此进行检查。也就是GSP不但没有放松,反而更严格了。

因为GSP对执业药师配备有明确规定,也就是未来执业药师配备检查会贯穿经营全过程,进行持续检查,可见,执业药师配备更为严格。


其他法律规章跟进可能性大


2016年新修正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仅有一条提到“药师”,也就是“执业药师”。该条例第15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预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在修订中会进一步强化执业药师的规定。与此同时,《国家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也会对执业药师进行新规定。

从趋势来看,对执业药师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当然,短期内,因为执业药师能力不足或者处方药的量比较小,配备执业药师对于药店成本比较高,而收益比较小。

但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这一条并没有禁止网络销售其他处方药,也就是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根据此前相关部门对此的解读,未来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要求,很可能是“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信息能共享,主要是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根据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线上实现药品销售网络、医疗机构处方信息的互联互通,线下也会实现,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处方外流,执业药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 结语 ★★★


虽然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没有明确提及“执业药师”,但“药师”一词则是首次提出。同时,GSP改为全过程持续检查,也就意味着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会全过程持续检查,要求较以往更为严格。预计《国家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也会进一步强化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作者系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经济与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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