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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全周期监管 ADR瞒报与再注册挂钩

发布时间:2019-12-19 15:48:52作者:本报记者 胡睿来源:医药经济报

与国外不同,在中国临床机构上报药物不良反应(ADR)是政府强制实施的,而在欧美一些国家,文号持有人才是申报主体。统计数据显示,国外95%以上的ADR报告来源于生产企业;而在中国,生产企业上报的数量不足报告总数的3%,大部分ADR来自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药品上市后ADR监管,新《药品管理法》做出重大调整,强调全周期质量监管。新《药品管理法》第80条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和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那么,在这种重大转变下,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有专家透露,“目前在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中,已经增加了不良反应报告方面的内容,并将其与产品再注册挂钩。实际上,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到不良反应报告中,可以及时主动地监测药品风险,避免不良影响扩大。”他解释说,“以前监管部门主要是检查药品质量问题,现在还要检查是否存在药品不良反应瞒报,不报告就不能注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明确指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用药安全有效息息相关,推进持有人直报不良反应制度势在必行。”


MAH为ADR上报主体


记者了解到,新《药品管理法》也增加了对药品不良反应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药品管理法》第134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去年9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已经下发了《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9年1月1日起,持有人将全面履行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主体责任。

该公告明确持有人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指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此外,对于不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条件的持有人,允许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持有人报告发现或获知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为“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且无法排除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所有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对于非持有人报告途径,医疗机构及个人保持原途径报告,也可向持有人直接报告,要求经营企业直接向持有人报告。

针对时限问题,公告要求持有人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凡境内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5日内报告,其他不良反应30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及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立即报告。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5日内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纳入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


三级监测体系已建成


有专家表示,企业不主动上报ADR的原因是:一方面,药企主观上不重视、思想上有顾虑;另一方面,不良反应的信息收集是“短板”;此外,企业担心上报不良反应后,由于相关知识的缺乏,人们会误以为是药品质量问题。

湖北省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显示,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凤毛麟角,总共400余份,仅占总数的0.7%。记者查询到,很多省市也有类似情况。比如镇江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审核药品不良反应报告3498份,但药品生产企业共上报不良反应报告9份,仅占全市上报比例的0.26%。此外,2016年,全国上报药品不良反应143万份,而来自药企的报告约为2万份,仅占总量的1.4%。

新《药品管理法》第81条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记者还了解到,近年来,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快速发展,已建成覆盖国家、省、地市的三级监测体系,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拥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30余万家网络注册用户。但同时也存在药品生产企业不良反应报告意识不强、报告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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