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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药品监管的法律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19-12-19 15:35:51作者: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来源:医药经济报

在《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时,根据现行做法规定了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但在国家简政放权和“互联网+”的背景下,本着便民原则加强药品监管,满足人民的用药需求,对网售药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而不是一禁了之。因此在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促进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促进“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的意见》,提出“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要探索医疗机构的处方信息和药品销售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查阅《电子商务法》第4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对于网售药,应做到和实体店售药一视同仁,更应积极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这种新型手段,秉承《电子商务法》第3条的规定,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准确地认识网售药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满足人民网购药的需求,促进网售药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


为探索实践留有制度空间


“互联网+医疗”、“互联网+药品”符合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要求,可从法律制度层面给网售药以制度空间,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使其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网售药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求医问药的需求,可以更好地保障药品的可及性,可以促进医药产业新业态的发展。而且,互联网天然具有“痕迹”,通过行之有效的追溯体系, 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手段,可以清晰地显示药品流向。网售药这一特点,也使得假劣药的追溯更加容易,降低了监管者事后追查的难度,能够促使商家重视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全国人大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法律就网络销售药品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层次化规范药品网售


鉴于上述情况,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层次化的方式,对网络销售药品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首先,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

其次,禁止特殊管理药品在网络上销售。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再次,授权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监管规范。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

最后,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向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网售药监管的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体现了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和强调平台责任之间的平衡,体现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关注药品的安全有效,切实结合药品的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新修订药法的进步,也是我国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生动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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