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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价差过大 贵州严查中标价

发布时间:2019-12-18 22:57:02作者:山东风轻来源:医药经济报

供货价差过大

贵州严查中标价


如果中标价与市场流通价格有差异怎么办?答案是,招标办要严查,而且要一查到底。


药价核查合情合理


近日,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按照《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规定,采购周期内如出现企业中标价格高于该企业在贵州省药品流通市场供给其他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采购价格,经查实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调整。为做好相关药品的价格查实工作,各相关企业须尽快提供部分中标药品的相关价格材料用于核查。

制定这一规定最主要的原因是: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相关反映,有部分药品的中标价格与供给流通市场的采购价存在较大差异。换言之,有部分品规的中标价被举报了。

根据贵州省现行的省级招标方案,该省药品招采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采购与直接挂网采购,严格依据国家7号文及70号文有关精神开展。此次核查的1045个品规中,只有23个品规是公开招标采购,有1022个品规属于直接挂网采购。依据招标政策,公开招标是对竞争充分的品种开展报价竞价,因此,23个品规的数量接受核查已经属于小概率。但直接挂网的政策要求是,由各地级市甚至医疗机构组成联合体开展议价工作,1022个品规的价格基本上就由药企与各地医疗机构组团谈判形成。

省级招采部门核查药品价格,其实并不是心血来潮,一方面是依据省级招采有关政策规定,另一方面是与整个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调整有关。7月,根据一则由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做好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下简称《函》)相关内容,有关方面对新形势下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控、医保支付标准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药价回归合理水平


该《函》指出,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整,成本调查结论可以作为判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价格差异过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线上线下价格差异巨大以及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有关方面将通过相关手段加强管理。

如果说6月4日财政部发布财监〔2019〕18 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 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选取77 家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剖析药品成本利润构成,综合治理药价虚高问题,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监管是“穿透式”的话,那么,此次《函》的相关要求,就是从药品成本、配送流通、诚信自律等多个环节进行的一次全方位立体式360度扫描,更多的是一种对当年发改委(物价局)价格管理职能的恢复,是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对价格进行的一次震慑式规范管理。

根据《函》的相关要求,“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原则,促使药价在竞争中回归合理水平”。明确提出要对现有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进行“改革完善”,尤其是随着“4+7”的开展,决策层清晰地看到,当前的大部分产品,尤其是采购金额高、用量大的产品仍然存在药价虚高,一定要开展“竞争”,在竞争中让药价“回归合理水平”。

此次贵州药招方迅速行动,核查价格,合情合理。同时,也给相关企业提了一个醒:给医院中标供货和给社会药店、商业公司供货的药品价差一定要合理。如果价格相距甚大,被请去“喝咖啡”只是早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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