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中成药说明书修订建议

发布时间:2019-12-18 17:29:45作者:田硕 郭晖 苗明三来源:医药经济报

中成药说明书修订建议


近年,由于疗效好、方便携带等特点,中成药的品种与规格明显增多,但关于中成药不良反应的报道也日益增多。药品说明书包涵着药物最重要、最基本的信息,是医生临床合理用药的主要依据,也是药师和患者用药的主要准则,如果中成药说明书不能根据临床及患者的需求去修订完善,就必然不能合理有效地指导中成药的临床应用。

当前,中成药说明书在剂量、适应证、有效期等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改善之处,如何正确分析这些问题并改进,是保证中成药临床应用合理有效的重要手段。


对专业术语进行补充描述


中成药是临床常用的中药制剂,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服务于临床,中成药说明书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中医药工作者,但临床应用上也有西医工作人员及患者。中成药说明书为了更好地突出中医的科学内涵,多采用中医学专业术语,加大了非中药人员理解难度。

建议对于较难理解的中医学术语,为了便于西医师使用,可以单列药理作用一项,作为参考项在说明书中标注;而对适应证应补充说明用于中医何种证型及有何种表现。


增加适应证型描述


中成药的功能主治是以中医药理论为依据而制定的,中医药历来讲究辨证论治,因此,中成药说明书也应在功能主治项下,明确标明适用证型,以更好地针对疾病证型,选择相应的中成药,以求药到病除。但目前市售的部分中成药在适合证型上的描述上有所缺失,如强力枇杷露说明书功能主治项下标明了养阴敛肺、止咳祛痰,用于支气管炎咳嗽,但未指明适用于何种类型的咳嗽。此外,还有一些说明书中西医表达混乱,无法有效的指导医师、药师和患者安全、合理地使用中成药,造成药不对证的结果,轻者无效,重者甚至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为了较好地体现中成药的特色,中成药说明书应根据中医药理论标注证型专业术语。


中成药与汤剂用量对比


中成药是在汤剂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于其携带方便、不良反应小等优点,其剂型也越来越多样化,常用的中药剂型有片剂、胶囊、颗粒、丸剂、口服液、袋泡茶等。中医秘而不传在量上,说明中药的剂量与疗效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中成药的使用剂量与汤剂相比常较少,一般汤剂多在100g以上,但中成药服用量经过提取折算后,多为临床汤剂的1/3~1/2,药物的剂量达不到,则力缓,从而达不到药效。

例如,活血止痛胶囊按照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记载,1日2次、1次3粒计算,当归的用量1日只有1.332g,三七的用量1日仅有0.264g,而原方活血止痛汤中记载的当归用量为6g、三七用量为3g,这样比较,中成药中药物的用量远达不到汤剂中药物的有效量,并且也达不到《药典》上记载的该药最低用量(《药典》记载单味当归用量为6~12g,单味三七用量为3~9g)。


明确服用时间与次数


中成药的服用时间与次数多是1天2~3次,不同的中药有其独特的性味,建议可以根据原汤剂的用量及各药物的提取率进行折算,从而确定每天的服用量和每日最大剂量。至于服用次数可不只局限于1日2~3次,可以根据中药汤剂或者中药单味的1日量来确定中成药的用药次数。根据各个方剂的每日的用量,合理分配中成药的用法用量,确保有效的血药浓度。此外,也需要进行大量的试验验证才能确定具体的中成药的用法用量。对于服用时间,中成药说明书上多数只标明了饭前或者饭后用,但是对于具体的是饭前多长时间、饭后多长时间还是立即服用,并没有明确的阐述。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的服用时间与服用次数,表达有些宽泛,使患者难以准确把握。另外,对于含有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应该根据有毒中药《药典》上的规定量来确定服用时间与次数。


明确不良反应、禁忌与注意事项


中成药说明书不良反应,多是为了起预警作用,但是不良反应项下多描述不清楚,甚至多数用“尚不明确”一笔带过,而其中大部分的药品已有应用时的不良反应,《临床用药须知》中明确标明该药的不良反应,还有些说明书的不良反应出现在了注意事项下。对于不良反应,要在说明书中明确标注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临床试验发生不良反应的频率、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及上市后不良反应的监测等相关数据。

另外禁忌和注意事项项下多混杂不清,大部分都是标注“尚不明确”,但是通过查阅《临床用药须知》,多数中成药均有明确的禁忌事项。如知柏地黄丸说明书禁忌项标明“尚不明确”,而《临床用药须知》中明确注明了“气虚发热及实热者忌服”等。对于禁忌与注意事项,要注意区分两者的区别,禁忌根据对患者的影响程度不同,可分为禁服、忌服、慎服等,注意事项包括饮食禁忌、用法用量、特殊人群的用药方法,或者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等相关注意事项。


注明药物相互作用


关于药物相互作用,应该注明服用该药期间与其它药物(包括中药与西药)合并使用可能产生的相互作用。多数中成药说明书均标注“尚未有本品与其它药物相互作用”或者是“如与其它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的药材,也要在药物相互作用中标明与哪些药物不宜联合应用(包括中成药和西药)。


TIM图片20191218173010.jpg

     ★★★ 结语 ★★★


根据相关规定,药品说明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为载明药品重要信息的法律文件。加强对药品说明书的监管,不仅可以有效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也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中成药说明书的审核,对于已知的药物的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等信息,要根据药物上市后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监测等反馈的信息不断更新,推行《药品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使中成药药品说明书的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