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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网”:让药价合理

发布时间:2019-12-04 23:43:27作者:夏文萱 山东风轻来源:医药经济报

政策“天网”:让药价合理

在价格监测、出厂价调查、“4+7”、国家联采、“两票制”、穿透式财税整顿等一系列综合举措下,一张约束药品价格及行为的天网已经悄然形成,目的是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实现合理降价


A

药价想涨?

小心三级监测


10月8日,黑龙江省下发《关于公布全省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点的通知》,大意是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价格行为和配送工作,现将全省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点名单面向社会公布,请各单位严格履行信息监测、报送职责,遇有药品价格和配送异常信息及时报送,做到早发现早核实早解决,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从定价到约束行为

仔细翻阅名单,不难发现,监测点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药店、医院、商业公司。那么,这三个层级的价格有什么必然关系?

对很多企业来说,往往同一通用名拥有不同品规,或拥有同一规格但不同包装。为了强化生存之道,药企往往会采取按渠道销售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品规A作为主流院线销售的主力。在医院“发动机”销售的影响下,再选择另一个品规B作为药店销售渠道的主力品种。其中,还有以KA引领下的药品深度分销模式,借助商业公司资源,进行终端纯销。

同时,拥有配送权的商业公司,还可以追溯药品的配送价格流向以及购进价,无论是何种销售,药品价格往往是最敏感的。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同一通用名下,植根院线的A品种往往在“双信封”、议价谈判、挂网限价的多重压力测试下,价格极低。而深耕药店的B品种则出现了价格倒挂、大幅上涨的情况。

其实,价格管理部门要做的就是严查一边“价格极低”一边“价格极高”的怪象。前几年,药品价格往往由政府定价(指导价)、出厂价、批发价、药品中标零售价、药品中标价等价格体系组成。这其中,价格监管的“多头并进”却令人不解。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指导价)、药品中标零售价及药品价格监管,卫生部门则负责制定药品投标限价,而最终牵头确定药品中标价格。这种带有强烈的行政审批与管理二合为一的价格运行机制,严重制约了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程。

价格监测有迹可循

当年,药价改革相关政策出台之时,笔者就分析认为,管理部门并非全面退出药品价格管制,而是将管理的重心和重点从具体价格监管转移到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和药品价格监测上,是采用更市场、更科学的方式来进行药品价格干预。相反,在价格放开之后,物价部门正由原来的“制定价格”转向现在的“约束行为”。处理并公开曝光了药品集采的垄断性竞争,对重点药品制定监测办法,对药价市场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就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举措。

此次黑龙江进行价格监测,并不是心血来潮。今年上半年,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同是东北省份,辽宁省也发布《关于做好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而今年7月,根据一则由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做好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相关内容,有关方面对新形势下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控、医保支付标准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尤其是随着“4+7”的开展,更让决策层清晰地看到,当前的大部分药品价格,尤其是采购金额高、用量大的产品仍然存在药价虚高的现状,因此,一定要开展“竞争”,在竞争中让药价“回归合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了实现长效监管,有关方面正在逐步建立药品信息的预警监测机制,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用评价、信息披露、暂停挂网、违法处罚等措施,引导企业合理定价,自觉规范企业的行为。

引导企业合理定价

此次黑龙江省从药店、医院、商业公司三个角度开展价格监测,也是给相关企业提了一个醒:给医院中标供货和给社会药店、商业公司供货的药品价差一定要合理。一片药从研发到生产,从发货进入招标采购,再从商业送到医院,从临床开发到学术、客情维护,哪个环节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了逐利,药企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内不断涨价。

但通过黑龙江的政策可以看出,如果药品价格高低相距甚大,被调查是早晚的事情。以前的政府部门基本属于“无事不登三宝殿”,但随着国家对药品价格的高度关注,政务信息“各扫门前雪”的一片孤岛、不对称的政府信息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在当今国家大力倡导“信息交互”和政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打通政府部门“最后一公里”路障的同时,药品价格靠左支右绌的策略性维护已经越来越难。

如今,做药就像风险投资,用网民的话说:“投资,只要考虑两件事,首先是胜率,然后是赔率。胜率低而赔率高的事情,肯定不能干。极端一点的代表是彩票,它是负和博弈。胜率高而赔率低的事情,不能说一定不能干,要看环境及机会成本。”医药人,新形势下,除了顺势而为,别无他法。打铁还需自身硬,你不坚强没人替你勇敢。


B

出厂价调查复活?

药品成本被盯上


上月,一则国家医疗保障局司便函《关于请协助调查相关药品生产经营情况的函》(下简称《函》)流传于业内,要求相关地方的医保局对指定生产企业通过函询或约谈的方式,配合做好药品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函》要求,企业要按照有关说明,如实、全面填写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按涉及药品提供出厂增值税发票(2017-2019)和外购原料增值税发票。

消失近五年的出厂价调查重出江湖?

质疑药价形成

向前追溯,众所周知,广东省的药品价格工作开展在全国闻名。

2010年7月,广东省物价局就以粤价〔2010〕147号文的形式,对广东境内尚未定价的国家医保新增药品及部分已定价药品(98个品种,70家药企)以及涉及以上70家生产企业的部分政府定价的药品品种开展了出厂价调查。同年8月,广东省物价局实行对政府指导价的药品采取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的“三控”管理。改革力度之强,措施之果断,就从现在来看,仍属于较为超前的做法。

从2012年起,当时的国家发改委对相关医保类药品开展了出厂价调查。轰轰烈烈的出厂价调查搞了3年左右,这一切都随着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改革而随风飘去。

这两年,社会各界对药价高的反应愈发强烈:个别药价提高了几倍、几十倍。除了药企外,社会各界都不知道这个药品出厂时是多少钱。而药品从生产到流通,无非就只有仓储、物流、人工和合理利润等几个环节形成。于是,国家从2016年起大力开展“两票制”,将流通渠道压扁。同时,从2018年开展“4+7”项目,以量换价,打掉“临床推广”的灰色费用。

最近刚刚公布的国家联采方案,虽然弱化了竞价要求,但对想要投标赢得市场的药企来说仍有一定震慑力。招采组织方现在要考虑的主要是,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实现合理降价,这个降价的目光相信会更长远,可能已经考虑到了2020年的第二批“4+7”品种。

但这个降价的合理性怎么判断,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就必须用事实说话。而药品的成本无非就是原辅料、包材、直接人力、燃料动力、制造成本。掌握了相关成本实际数据,药价怎样形成才算合理,就有了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

在这种对药价持续质疑的声浪中,药品价格主管部门终于出手。

今年7月,一则由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做好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在业内流传,该函对新形势下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控、医保支付标准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文件指出,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整,成本调查结论可以作为判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重要依据。

同时,文件还指出,对于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价格差异过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线上线下价格差异巨大以及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有关方面将通过相关手段加强管理。

如果说,6月财政部发布“财监〔2019〕18 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 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选取了77户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剖析药品成本利润构成,综合治理药价虚高问题,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的监管是“穿透式”的话,那么,此次文件的相关要求,就是从药品成本、配送流通、诚信自律等多个环节进行的一次全方位立体式“360度扫描”,更多的是一种对当年发改委(物价局)价格管理职能的恢复,是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对价格进行的一次震慑式规范管理。

价格约束天网

一个多月后,在8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就有相关条款对药品价格的形成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第八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结合近日流传的《函》、“4+7”、国家联采、“两票制”、“穿透式”财税整顿等一系列综合举措,基本上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摸底,开展成本价格调查,一方面是防患于未然,防止短缺药品消失,保障药品供应;另一方面则是摸清相关采购金额高、用量大、社会反响强烈药品的真实成本,从而督促药品合理降价。

总之,一张约束药品价格及行为的天网已经悄然形成,对这些有形及无形的政策规定,药企要做的不是抱怨与消极应对,因为“问题永远在家里,方案永远在路上”。只有冷静思考、提前做好预判,才能在变化莫测的市场风云中从容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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