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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动高质仿制药

发布时间:2019-11-13 18:01:43作者:戴绪霖来源:医药经济报

燃动高质仿制药


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五条明确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近年来我国在药品申研发上的投入稳步提升,新药研制和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井喷式增长,而总体来看,我国制药业依然处于仿制为主的时期,正走进仿创结合的时代。

任何国家都离不开高质量的仿制药,即使是创新药(专利药)强国美国,处方量的90%也是仿制药(非专利药)。原因不言而喻,相较于创新药,仿制药可以提供更加充足的临床供应,得以较大幅度地降低药价,缓解患者经济负担,提高药品可及性,具有重大的药物经济学价值。

近期有本土创新型企业宣布停掉一般仿制药的项目,只做创新药和有核心价值的高端仿制药,有人据此认为当前已经到了仿制药的冬天,不应再大力发展仿制药了,笔者认为这完全是误读。这家企业说得很清楚,停掉的只是一般仿制药,而不是所有仿制药,只要看看其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上的成果,就知道他们在高质量仿制药上的投入。有报道称,仅针对碘克沙醇注射液,这家企业就投入近1亿元,何况停掉一般仿制药,是根据其自身客观条件所作出的决策。因此,驱动制药业发展引擎的“燃料”除了创新药,也包括且必须包括高质量的仿制药。

现状:高质仿药数量有待提升

药物的价值在于临床应用,在于治病救人,有效性是其根本,没有临床效果就不能称之为药。同时,虽说“是药三分毒”,患者可以忍受药物在治病的同时带来一些不良反应,但风险不能大于效益,要有一定的安全性。创新药即原研药在上市之前必须通过完整的非临床试验和临床试验,以证明其安全有效,仿制药则无须重复这个过程,只需证明自己同原研一致。

按照美国FDA的提法,能够获得批准的仿制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被仿制产品含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其中非活性成分可以不同;和被仿制产品的适应证、剂型、规格、给药途径一致;生物等效;质量符合相同的要求;生产的GMP标准和被仿制产品同样严格。

结合我国国情,目前还有大量的仿制药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与原研药一致,这些药品虽说已在市场上流通多年,但还提供不了足够的真实世界证据(RWE)以证明其安全有效,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补课”,而在历史上,补过这个课的不仅有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也同样补过,我们不必太过于纠结,必须坚定不移地将过评工作快速而高效地推进。

发展:新技术与新观念需持续引入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中规定,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临近2018年底时,原规定必须完成一致性评价的289个品种只有大约20%过评,进度亟需提档。

究其原因,笔者以为既有技术方面的障碍,更是观念上的桎梏。

几年前,笔者所在企业曾生产西咪替丁片,当时其溶出度经常不稳定,过程控制很严格,处方工艺严格一致,后来调查发现药典没有控制其晶型,而实际上其晶型对溶出度影响非常大。企业另外一款小容量注射剂羟基喜树碱,稳定性也时好时坏,调查结果是某催化剂残留。回顾生产处方工艺时发现,处方中的很多辅料(比如微晶纤维素)没有明确的型号,而国外微晶纤维素有几十种型号,不同型号的性质差异很大。从个人经验来看,尽管这几年医药产业在晶型研究、颗粒度研究、异构体控制、辅料质量控制、溶出度曲线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同先进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说到技术原因,有制药工业起步较晚的客观现实,更多的依然是观念上的滞后。首先,曾经产业一度重结构而轻临床,导致很多“新药”其实并不新,只是形式上新。药品的价值在于临床,应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所以我们以前经常可以看到,国外药品上市后还会有很多临床试验在做,而国内做临床试验基本上就是为了上市,上市后主动继续做临床的企业不够多。国外增加新的临床适应证可以获得一定年限的独占权,和国内的规定也有所差异。

其次,目前为此,国内很多做仿制药的人士依然没有等效的概念,没能真正从分析原研药物如何在临床上发挥作用为出发点,开发设计仿制药。好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正式写入,正在进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也明确,“化学仿制药应当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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