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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地中药材品牌保护 亮出组合拳

发布时间:2019-11-13 16:35:48作者:黄清华(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医药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大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重视道地中药材品质问题。《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中药材道地产区环境保护”,“规划道地药材基地建设,引导资源要素向道地产区汇集,推进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倡导中医药企业自建或以订单形式联建稳定的中药材生产基地,评定一批国家、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在这个过程中,加强对道地中药材的品牌保护也甚为必要和重要。

道地中药材是指具有特定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所产中药材功效地道实在、确切可靠,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品质佳、疗效好的中药材。我国各地几乎都存在本地方道地中药材。此前,中国药学会上海分会等单位汇编的《药材资料汇编》,曾经按西怀类、山浙类、川汉类、南广类等不同道地品对药材进行了分类。如今盛行按省域划分道地中药材。例如,广东岭南中药材中的化橘红、广陈皮、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沉香、广佛手、何首乌等;其他各地道地中药材,如甘肃的当归,宁夏的枸杞子,四川的黄连、附子,内蒙古的甘草,吉林的人参,山西的黄芪、党参,河南怀庆的牛膝、地黄、山药、菊花,江苏的苍术,云南的茯苓、三七等,都是各地道地中药材中的代表。而按省域划分道地中药材的益处之一,就是便于对其进行品牌保护。

由于道地中药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生物价值、保健价值和文化价值,如何对其进行品牌保护,就成为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议题。综合各地实践,树立品牌意识,通过获取并行使标识类权利、获取并行使技术类权利、注册域名保护、文化保护、“非遗”保护传承、设立品牌推广中心打造国际品牌、加强监督执法这些综合措施,为道地中药材实施品牌保护打出一套“组合拳”,是有效可行的策略和方法。


获取并行使标识类权利


获取并行使标识类权利是“组合拳”中的一记“重拳”,包括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专用权保护、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连环拳”。

道地中药材是与特定的自然地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医药行业协会、道地中药材生产者,首先要考虑依法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道地中药材所属的地方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在落实地理标志保护主管部门职责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可以考虑以指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等方式帮扶医药行业协会和道地中药材生产者。但是,应当不损害公平原则,保护正当竞争。

医药行业协会、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可及时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专用权保护。经济合作社、医药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及时申请本地方道地中药材特定种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依法许可其成员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使用。对此,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予以引导和支持。

注册商标、专用标志的权利人,有权对商标、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许可其成员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使用人,在其生产经营的道地中药材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专用标志。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道地中药材商标持有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这同样是打击侵权行为的一记“重拳”。建议具有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给予指导和帮助。

【建议】行使标识类权利应当注意:

(1)取得道地中药材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权利人,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和专用标志证书核准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确需增加使用范围的,应当依法另行申请。

(2)已经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或者已经取得地理标志商标权的道地中药材种类,可尝试整合保护资源,扩大品牌效应。

(3)使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同时,最好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


获取并行使技术类权利


获取并行使技术类权利是保护地道中药材生产者核心技术的关键一拳。道地中药材生产者在种子繁育及种植过程中,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取得发明创造成果的,例如,道地中药材宁前胡种子萌发及组织培养技术,切记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发明专利。对不适宜申请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应当依法实施商业秘密保护,解决好谁保护、如何保护和保护谁的问题,特别注意用好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和非披露条款,重点解决人员跳槽导致技术秘密流失的问题。通过技术类权利的创造、获取和运用,实现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建议】在获取并行使技术类权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

(1)涉及濒危野生的道地中药材培育关键技术和产品的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书前,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为此,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应当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向谁以及如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问题。

(2)向国外转让濒危野生的道地中药材培育技术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和《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办理。


提高注册域名保护意识


在互联网时代,运用域名保护防控仿冒行为已经成为国内外知名企业实施品牌保护的重要措施。跨国企业的网上品牌保护意识比较强,它们不仅广泛地将与自身商标、商号、行业属性等一切可能与自身形象发生关联的标志,以衍生形式域名注册下来,甚至为此不惜诉诸公堂,不给任何“李鬼”形式的域名有可乘之机。

【建议】 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注册域名,地方政府应鼓励、支持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注册域名。这是这套“组合拳”中不可或缺的一记护卫拳。


设立品牌推广中心 打造国际品牌


可由行业组织设立专门的本地方道地中药材品牌推广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培育地方中药材知名品牌,促进地方中药材的品牌化经营,提供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协助本地方道地中药材品牌相关权利持有人扩大品牌影响范围,提高社会认知度。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并有效利用本地方道地中药材保护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建议】道地中药材品牌推广中心应致力于打造国际品牌,支持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多方认可的道地中药材标准,促进道地中药材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道地中药材出口企业在出口国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这种国际视野为全球化时代的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使必须。


注重文化保护


道地中药材既是物质文化遗产,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所谓“非遗”。因此,建议地方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弘扬本地方道地中药材文化,加强本地方道地中药材在育种、种植、采收、加工技艺等方面的交流,做好道地中药材珍品、精品收集和有关珍贵资料的整理工作。

【建议】 作为“非遗”保护传承,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本地方道地中药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传播,是明智之举。建议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道地中药材理论、制作技艺和方法,组织遴选保护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加强监督执法


包括建立质量信用等级档案、查处假冒伪劣、查处商标标识侵权、举报查处等方面。

建立质量信用等级档案,医药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可建立道地中药材质量信用等级档案,对道地中药材种植、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评价和行业监督结果登记建档,在行业内通报情况。对于地方立法确认的保护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种类质量信用等级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建议】 假冒伪劣查处,建议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道地中药材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牌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查处商标侵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转让、冒用道地中药材商标的,或者对擅自扩大道地中药材商标使用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同理,查处地理标志侵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对擅自使用、伪造、转让、买卖、出租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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