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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法严惩商业贿赂,药店层面如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06 21:30:09作者:左根永来源:医药经济报

新修订药法严惩商业贿赂,药店层面如何解读


近年来,公立医院商业贿赂治理方法多样,医药代表备案制各地也在开展中,甚至有的地方实行医药代表“连坐制”,也就是一个企业一个医药代表商业贿赂,所有医药代表同时“阵亡”。还有的地方,药品生产企业会因为商业贿赂,面临所有药品2年内禁入医院的处罚。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何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基本上可以这么认为,工资收入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都应该算国家工作人员。

这样是不是意味着,以下情况可能面临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呢?

1.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增大药品销售金额。

2.制药企业通过资助学术会议给予在药品采购、医疗保险等市场准入有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讲课费或咨询费。

3.制药企业资助高校老师开始药物经济学研究产生利于自己的研究结果,促进药品上市。

不过,《药品管理法》商业贿赂的治理对象主要是公立医院,并没有面向药品零售企业,不知道会不会出现市场向药品零售企业转移,而商业贿赂也同时转移的情况呢?

(作者系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经济与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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