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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利益壁垒 实现处方信息共享

发布时间:2019-11-05 17:12:31作者:特约撰稿 邹晓镕来源:医药经济报

21部委发文,网售处方药再迎政策利好

打破利益壁垒 实现处方信息共享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卫健委等21部委共同制定发布《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部署积极发展“互联网+药品流通”:建立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平台,在药品流通中推广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简化流通层次,优化流通网络,提高供求信息对称度和透明度。建立互联网诊疗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渠道,支持在线开具处方药品的第三方配送。加快医药电商发展,向患者提供“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服务。

此前不久,全国首个省级“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已在甘肃全面启动。一旦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及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处方外流推动,加上网络销售药品有条件开放、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的政策春风,不难预料线上销售处方药市场将迎发展机遇。

互联网销售药品,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处方药互联网销售,是放还是禁,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自己的观点和期待。

顺应新兴业态 确保质量安全  

有关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规定几经变化。《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后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但在最终通过的发布稿中已不再就互联网销售处方药作出禁止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处方药就可以在互联网随意销售。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就互联网销售药品作出了一系列专门的规定,一方面是顺应了互联网销售不可阻挡的新兴业态,满足公众快速便捷的购药需求,另一方面也要保证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规定互联网销售药品与实体销售一样,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禁止互联网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明确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

可见,除了明确规定绝对禁止互联网销售特殊药品外,对于其他药品包括处方药互联网销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留白给了药品监督和卫健等部门。

主要障碍不在法律 存可深度探索实践空间  

互联网销售处方药是必然趋势,公众有需求,方便、快捷、价格低廉,互联网技术的保障亦不是问题。目前边缘性的做法是互联网销售药品的平台链接有开具处方的医师平台,由注册医师网上坐诊开具处方。患者需要购买处方药,先在医师平台开具处方,再到药品销售平台购买处方药。尽管这种做法存在风险,有违法的嫌疑,但却很受患者的欢迎,特别是对于需要长期服用不在医保目录里的药品,价格要比线下低许多,长此以往患者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

目前互联网销售处方药存在的主要障碍不在法律,而是在于各利益主体间如何打破壁垒,畅通处方的流转渠道。

当然监管力量不足、线下监管方式难以满足线上监管需求,行业缺少自律也是重要原因。从目前互联网技术能够提供的支持看,患者就诊的处方,无论是线上就诊还是线下就诊,同步到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所有平台都不是问题。问题是谁来牵头做这个事,打破利益壁垒,实现处方信息共享。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并未作出禁止互联网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只是要求线上销售应当与线下一样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这就为处方药的互联网销售和监管提供了可深度探索实践的空间。

制定平台标准。由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卫健主管、医保、信息监管等部门参与,制定互联网销售药品平台技术标准,明确从事互联网销售药品的平台应具备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处方接收、药品追溯、药品预警等功能,并嵌入药品、医保、互联网信息等监管软件或元素,处方、医保刷卡等数据与医疗、医保等平台实时对接。通过法律规定的数字化植入和监管数据的实时上传,实现互联网问题互联网解决,用互联网技术监管互联网销售药品。

备案网售平台。药品生产、经营者申请互联网销售药品备案时,不管是利用自己开发的销售平台,还是应用第三方提供的平台,都应符合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的平台技术标准,在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互联网销售药品备案的同时将所使用的平台一并备案。销售平台达不到要求的,监管部门应不予备案。

依法如实报告。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互联网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包括处方的来源和审验复核情况,遇有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实时报告。监管部门根据报告情况视情形组织现场或网络检查,查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对销售的处方药与处方的吻合性,进行合规性评估和判断。

依法严厉惩戒。互联网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与线下适用法律规定相同,且互联网销售数据留痕,只要取证得当,证据的锁定和行为的判断比线下更为容易。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涉刑的该移送的进行司法移送,情节严重的该从重处罚从重处罚。除了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经营者、信息监管部门对提供平台的经营者惩戒外,还应当包括平台经营者对驻平台网店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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