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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店员社会责任感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19-11-05 12:16:50作者:钱乃展来源:医药经济报

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审批、生产、销售和信息可追溯等行为做出了高于以往的标准规定,尤其是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行为,出台了史无前例的重惩规定。

笔者从事诊疗工作,与药品打交道近三十年,对药品终端使用环节有所了解。应该说,此前受生产技术、交通运输等制约,我国曾有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缺医少药的年代,药品供应难以满足临床运用需求。在此前的用药环境下,临床医生很少会让病人延长用药或“搭车用药”,毕竟临床医生社会价值和专业价值与药品销售量无关,必须得考虑“万一下一个急需用药的患者来诊,没药品,怎么办?”

新世纪伊始,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的影响,以及我国开始推行“医药分开”政策,“医”和“药”分由两个部门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犹如上世纪末期的诊所样遍地开花,有的人口五十万左右的偏远山区县,药品连锁企业可达四五家,药品零售门店可达六七百家,这还不包括能提供药品销售的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诊所和村卫生室等。随后,药店渐渐开始以“销量论英雄”,推行“买多少送多少”、“会员政策”、“积分政策”等促销政策。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来管理药品销售过程,但处方药乱买、激素/抗生素等药品乱用等现象依然层出不穷、与日俱增。

据笔者了解,某地一家乡镇街道诊所型药店,辖区仅有三万多人口,高峰时期该药店一年的地塞米松注射液销售量竟然达到近10件,每件是400盒,每盒10支装。可想而知,药品滥用现象在某些地方十分严峻。从医药学角度来说,药品是不能盲目运用的,不管是非处方药还是处方药。但是,很多患者药品常识、医疗常识浅薄,在药品使用方面任由医生或药店“安排”。

作为医生,若违背相关规定为病人滥用药物,既有违医规也有违医德,这正是医生要把病人利益放在最高处去思考用药的根本原因。而药品零售则与医生用药正好相反,他们的利益来源于销售量,不像医生的利益来源于病人康复后的诊疗技术费用。这种情况很容易为那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药品销售人员提供泛滥销售药品给购药者机会,从而导致药品零售有意无意地成为医疗行业发展的“绊脚石”。

医疗行业和药品行业作为“健康中国”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两大行业,只有发挥更高的合理价值,才能真正为十多亿人民带来健康福祉。这其中,提升药品零售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不可或缺,毕竟他们是“手把手”将药品销售给病人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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