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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扩围VS江西省标 集采变局“抓大放小”

发布时间:2019-10-16 16:12:47作者:山东风轻来源:医药经济报

令人瞩目的“4+7”扩围(联盟地区采购)终于来了,几乎与此同时,有两个省份也开启了新一轮招采的序幕。其中,笔者分析研究《江西省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后认为,江西省标方案能够充分领会“抓大放小”的集采政策意图,在方案设计上与联盟地区采购有较为相近之处,特对两份方案进行简要比对。

江西排除过评产品

联盟地区采购的品种范围,属于“4+7”的延伸扩围。江西省标的采购范围是,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销售排名前300的品种,再减当前已过一致性评价的、有充分竞争的品种,即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少量大品种就可能进入未来的带量采购目录。这就很有默契地排除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哪怕其中有些过评产品并不在联盟地区采购范围内。

可见,江西省标的采购范围基本按照采购金额高、数量多的标准制定,鼓励充分竞争,且以省级单位为主。放在2017年以前,这其实是各地药品招标采购的主流做法,即省级负责大品种竞争谈价,小品种由各地医联体或医疗机构谈判形成。但随着2018年“4+7”开展,已经演变成“省级限价制定,片区带量采购”。江西这种回归省级招采的做法与目前各省鼓励地级市开展带量采购截然不同,省级“试点”采购的意味较为浓厚。

可以看出,随着一致性评价快速推进,过评产品之于江西仍然处于暂时不招的阶段。但是现在不招,不代表将来不招,一是国家会有采购计划,二是继续沿用过评产品在江西的相关采购政策。对江西省标来说,要么不谈,要谈就谈透彻。

未中标品尚有生机

联盟地区采购,在第一年采购周期中,对于中选1、2、3家的企业,分别做出了50%、60%、70%的约定采购量,但在第二年就特别指定相关规格。不出意外,指定规格应该是主品规。

在采购周期方面,特别强调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在采购周期内还是采购周期外,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同品种。这里面的空间值得思考:有可能采购其它地区中选产品,是否也有可能采购未中选但降幅大的品种?没有过评的产品是否也有一线生机?

江西省标的带量规则是:最低价中标拿50%,最高分拿25%,如果最低价和最高分是同一家则拿50%的年度采购量。除了最低价和最高分中标市场,剩下25%的市场给谁?未中标企业还有备案补标机会?还是剩下的市场留给全国联采扩围?此外,一家中标期限1年,2家中标期限2年。这像不像前不久“4+7”全国扩围流出的会议精神?也就是传说中的“2家中标品种1年,3家(或3家以上)中标品种2~3年”。

支付看齐最低价

国家联盟地区采购,关于支付标准的文件依据是3月5日正式下发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其中,联盟地区采购对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的支付标准。

江西省标则区分了1家、2家中选的情况。对于2家中选的,以最低价作为支付标准。那么综合分最高但是没有让步降价却中选的产品需要认真考虑:虽然省级中标价格没降,但支付标准向最低价看齐,对临床使用的影响要认真评估,尤其是患者报销比例的提高部分,如何打通医患信息流是一个命题。

限价意义不大

联盟地区采购对于限价的要求相对简单,以“4+7”中选价为限价,如果有更低的省级采购价,欢迎主动申报。其实,这个限价对于动辄降价20~50个点起的降价趋势来说,几乎意义不大。现在最低限价只是一个封顶的价格,代表相关企业有资格入场而已,真正的降价还是在后期的价格降幅中。

如前所述,江西省标方案给了最低价中标的机会与采购量,也给了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企业采购的机会,同时,还给了未中选品种的市场采购空间。这种采购方式已经从原来的政府主导逐步向市场竞争过渡,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后期切忌任务压满

这两份方案带给药企的思考是:大幅降价的前提下,如何保证顺利回款?采购方案对于追加采购周期的回款没有明确表述,江西省标方案同样也只有概述。量价挂钩的着力点其实还是实实在在的“我降价、你付款”,否则,面临不可预测的降价趋势,只会让药企增加疑虑,让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

在现行的招采政策中,过评未中选或未有机会投标的品种还有一定空间存活。虽然这个空间看似越来越小,但毕竟可以时间换空间,如何抓住有限的时间做好市场、稳住销量是当务之急。

另外,在第二个采购周期甚至第三个采购周期中,采购金额并非越大越好。很多企业为了市场上量,大干快上,任务压满,医院开发力度十足,触及医院用药上限,一夜之间被剔除出院,暂停销售。同时,由于采购金额过大,被大范围的医院纳入公开招标采购上报的计划,在进入省级集中采购环节后,面临大幅杀价压力。

此次江西省标方案明显是拿采购金额大的品种开刀,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决定了药品在新一轮集中采购的车道,同时运用好医保支付价格政策。目前来看,医保支付价格设计的最大趋势是,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根据实际购销价(中标价)情况,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由医院自主竞价、议价采购。这有点像福建“十标”,设置最高销售限价、医保支付价格,充分调动医保资金的同时,完善药品结构,实现开源节流的控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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