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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定价 互联网医疗资源利用最大化

发布时间:2019-10-08 17:35:53作者:贺昊 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国家医保局在《对进一步科学规划“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建议》(下称《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将尽快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文件。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支撑平台,在当下,对医疗服务而言,补充的意蕴可能会更浓厚。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医疗资源配置不均的补充,通过互联网医疗修正医疗资源不及;二是对便利性需求的补充,借助互联网实现实时就诊;三是对医疗信息或健康信息来源、存储、传播手段匮乏的补充,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将日益普及。基于这三种补充,互联网医疗目前还存在一些实际应用的短板亟待弥补,包括医疗资源不及地区的相关设备投入所需资金和合格人员的来源问题。

互联网以及与其有关的信息行业,是当下创新最为集聚的行业,这意味着设备淘汰与更新的频次会更多,人员培训与提升十分必要,也就意味着在一个较长时间区间里,那些医疗资源不及地区有相当高的资金投入压力。另一个则是法律法规在此领域的欠缺。通过互联网医疗提升就医的实时性和便利性的同时,无疑也增加了医疗风险发生的可能。如何规避、转移或分担相关风险,以及如何辨识与处方外流有关的医疗风险与责任,需要进一步探究。再有就是互联网医疗的接入控制问题,由于提高了就诊的实时性、便利性,互联网医疗的接入控制就成为必需,否则,就诊的随意性会导致资源浪费。基于以上几点,互联网医疗的定价应有自己的特点,如分类区别定价。

从相关部门表态中,已有分类区别定价的表述:坚持分类管理,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那么,除了职工和居民参保人群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涉及区别定价外,就前文所述的特点,互联网医疗还该做哪些分类呢?


可能的分类


1.医疗资源富集与不及地区要有差别。

就资源富集地区而言,互联网医疗是分散医疗机构患者过分集聚的有力工具,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都应该参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别定价的方式,导引就医人群转向互联网医疗,也就是互联网医疗的价格要低于医疗机构实体就医价格。对医疗资源不及地区来说,除了互联网医疗要较低定价外,和互联网医疗开展与升级相关的资金储备,也应在统筹考虑当中:是由不富裕的财政继续补贴还是通过定价获得补偿?

2.实时性便利性的提高应反映在价格中。

互联网医疗因较低定价可以改善在本地医疗机构网下的“就医难”,但同时,为了控制因实时性便利性带来的随意就医给医疗资源的浪费,互联网医疗又似应该采取较高定价方式。也就是说,在改善“就医难”更加迫切的地方,互联网医疗要采取较低定价。而在实时性便利性为主导需求的地方,互联网可以较高定价。当然,也可以根据不同病种的实际就医状况和需求,采取差别定价来导引就医人群,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3.定价应考虑医生责任风险问题。

虽然眼下互联网医疗还是以门诊为主,但随着5G应用的开始和不断成熟,互联网医疗可以开展的诊疗范围也会不断扩大,这也意味着医疗风险的不断扩大。因此,根据不同病种诊疗手段的成熟度或风险性进行差别定价,将就医人群在远程和实体之间进行调节,不仅有利于规避、分散风险,也有利于各类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实务举例


就部分地区实际开展的有关互联网医疗服务定价的实务来看,区别定价仍是以参保人群的不同而不同为主,并未显现资源差异和医疗风险。而以线上线下因实时性便利性不同引起的差别定价上,线上要低于线下。以银川市为例,在银川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网上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40%,每次最高支付5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网上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每次最高支付8元。上述都低于线下。而控制互联网医疗接入随意性的是明确了接入次数的限制:每日每人线上门诊统筹就诊医疗费用报销限1次。


结语<<<


互联网医疗是个新生事物,它对传统诊疗平台即医院实体的冲击目前还不十分强烈,补充大于颠覆,在定价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应该分类差别定价,通过引导就医人群及就医需求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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