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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物流加速合规建设

发布时间:2019-10-08 16:45:47作者:张凌辉来源:医药经济报

引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机制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发布,主要目的在于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该文件表述,主要是对运输物流行业市场的失信经营行为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受本文件管理的市场主体和有关人员则主要是指:“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


药品物流有了更多规范约束


我国药品物流领域现行的主要管理法规是以药品管理法以及GMP、GSP和国家药监局、地方药监局等部门颁布的专项文件为主,针对涉及药品流通全过程的仓储、运输和配送、流通加工与包装等环节,还没有太多与其他部门相挂钩的专项文件。

从当前我国医药物流的实况看来,大多数医药公司的自用或对外服务的药品仓储条件是合规的,但也有部分企业还在租用民房做仓库,其库房条件达不到药品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现实情况是,我国有大量的社会物流与快递企业在从事药品配送、流通包装与分拣等作业,而这恰恰是药品物流的短板所在。

就目前的实操而言,医药公司将货物托运给社会物流企业时虽然签署了质量管理相关协议,但是医药公司本身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清楚社会物流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过往历史,因此有一些中小型物流企业甚至个体户用极低的价格承接药品配送业务,在配送过程中会出现“转包”的情况,这就难以确保温湿度管控等要求,药品倒置、混装配送等情况也未能杜绝。建立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机制,将劣质物流企业剔除出药品承运环节,这是利于医药物流行业规范发展的大好事。


执行层面可再完善


笔者研读以上出台意见稿,本文件将超载、超限、超速、酒驾、毒驾、资质不全等若干常见的储运不合规情况均纳入黑名单管理,在药品物流方面建议还可以有以下完善的地方。

明确将物流企业无资质、超范围、不合规提供药品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业务纳入黑名单机制。比如社会物流企业使用未通过GMP和GSP认证的库房存储药品,社会物流企业从业人员进入药品库房内代替药企人员从事药品复核与打包包装服务,社会物流企业配送车辆无法满足药品温湿度管理要求等情形,都是严重的失信和违法行为,也应纳入黑名单管理机制。

建立将进入黑名单的物流企业向药监部门通报的机制。社会物流企业承接药品物流业务是否违规、违规后果达到何种程度,药监部门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考虑到药品的特殊性,其物流保障体系只应比社会物流企业要求更高、更严,鉴于此,药监部门的参与尤为重要。

从文件的执行范围来看,建议该文件的传达部门增加药监部门,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发布,确保医药和涉药的物流企业都能知悉该文件精神,并认真对照执行。适当的时候,建议相关部门发文明确黑名单内的社会物流企业不可承接药品储运配送业务。

(本文作者系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药商业分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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