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药品混合包装规范思路分解

发布时间:2019-09-30 16:24:03作者:徐超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品混合包装规范思路分解


有些药品包装内附有其他产品,比如:口服液的吸管、糖浆剂的量杯、妇科洗剂的冲洗器、痔疮膏的注入管、栓剂的指套、搽剂的喷雾泵、丸剂的药引、造影剂的产气剂等。这些组合中有一般工业品与药品的组合,如吸管、量杯;有药包材与药品的组合,如喷雾泵;有医疗器械与药品的组合,如冲洗器、注入管。还有食品与药品的组合,甚至是药品之间的组合。

本文将上述各种组合称为“药品混合包装”,主要是区别于已有明确规定的“药品组合包装”和“药械组合产品”两种形式。

根据国食药监注[2004]81号《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药品组合包装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独立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药物制剂组成的包装,如氨酚伪麻美芬片Ⅱ/氨麻苯美片、结核三联用药。根据国食药监械[2009]16号《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如胃镜胶、抗菌涂层补片。

以上两种组合形式均由国家药监局审评批准,而“药品混合包装”多是以药品补充申请的方式报省级药监局批准。


【分类与要求】


1.与工业产品混合包装

口服液的吸管、糖浆剂的量杯等辅助用具同药品在一个包装内销售,便于药品服用,除应当为食品级的工具外,没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

2.与医疗器械混合包装

妇科洗剂的冲洗器、痔疮膏的肛门管等产品,根据无菌或非无菌提供形式,分属第一类或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和国食药监注[2006]565号批复:“药品注射剂包装内允许配有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输液器,经阴道给药的药品包装内可以配用一次性指套。其他类药品包装中配用的医疗器械也应当是药品使用必需的,并已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

因此,判断这类混合包装药品的合法性,主要查看附属的医疗器械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同时,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向省级药监局提出变更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也是判断合法性的参考之一。

3.与药包材混合包装

有的企业在液体外用制剂的药盒内加放药用喷雾剂泵。如某搽剂,在外用治疗时安装随附的喷雾剂泵,以喷雾剂的形式用于患处。

这类产品存在两方面法律风险:

一是药用喷雾剂泵作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经过批准?否则就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是批准的是搽剂,而实际是喷雾剂,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当然,加装喷雾泵是改变了用药方式还是改变了剂型,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4.与其他产品混合包装

如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在包装中附双重造影产气剂,双重造影产气剂的主要成分为碳酸氢钠,通过口服后在胃中产生二氧化碳气体,配合造影检查。

根据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9号《关于双重造影产气剂有关问题的复函》,“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双重造影产气剂”组合产品按照药品管理,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双重造影产气剂单独不按药品管理。由于对文件理解的不同,有的企业以“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双重造影产气剂”整体申报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有的企业则以“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单独申报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再以包装规格变更的形式,通过向省药监局提出补充申请,在药品包装中附加“双重造影产气剂”。

以上两种审批形式的药品在临床使用中没有区别,而在生产管理上差别很大,后者附加的“双重造影产气剂”没有药品标准,也不按药品生产管理,存在质量和用药安全风险。

还有一些传统中药制剂,服用时需要药引来引药归经,如淡盐水引药入肾、黄酒行药势达病所等。某企业2001年在药品包装中附加黄酒,作为药引使用。该企业在产品申报中,先将包装中附加黄酒作为变更包装规格向省药监局提出补充申请,获批后,又将黄酒作为食品向原质监部门申报,但由于药引黄酒的特殊性,未能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此后,该企业参照发酵酒的国家食品标准制定了企业标准,并以此组织生产和管理。由于药品包装中附加的黄酒归属问题难以界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质疑不断:一种观点认为黄酒作为药品的一部分,应当和药品一并注册;另一种观点认为黄酒本质是食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和标识等规定。


【规范与改进】


药品混合包装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如何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

1.明确基本要求

国食药监注[2004]81号《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第六条明确规定:“药品注射剂与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输液器的包装、药品注射剂与其专用溶媒的包装不属于药品组合包装。对于该类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送我局备案。包装中涉及的药品、注射器和溶媒必须已获注册。”

由此可以明确,在药品包装中附加其他药品、医疗器械应是已获注册的产品,并按照药品补充申请向省级药监局申报。对于文件中未明确的食品、药包材等产品,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个别企业在早期取得药品补充申请的批准后,对包装内附加的产品一直延续生产,不正确执行药品管理的新法规和新要求。

前述的药品“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在包装规格中附加“双重造影产气剂”,与“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双重造影产气剂”形式和功效完全一致,然而生产企业以“双重造影产气剂”单独不按药品管理为由,以包装附加物的形式生产销售。

又如某企业在黄酒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又未纳入药品管理的情况下,附带在药品包装内生产销售,十余年都未解决产品的归属问题。

3.强化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监管

对于上述四类药品混合包装,通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绝大多数企业能够及时规范改正,附加产品应该注册或备案的,都进行了注册和备案。对于个别产品界限不清晰的,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的政策优势,明确产品属性,督促企业积极整改。

如药引黄酒,可以明确给予食品生产许可,作为药引与药品一并包装销售。对于双重造影产气剂,可以把标准附在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药品标准内,按药品生产管理,以确保药品包装内的所有产品均安全有效。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