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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保健食品监管力度 统一尺度提上日程

发布时间:2019-09-30 14:39:42作者:邓勇(北京中医药大学) 罗凯伦(广西民族大学)来源:医药经济报

2019年伊始,“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集中开展,精准打击“保健”乱象,旨在建立制度化、法制化、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但是,在对国产保健食品监管不断强化的同时,对于进口保健食品监管力度却稍嫌不足。

笔者认为应该补充立法,强化监管,把具有保健功能的进口膳食补充剂纳入监管范围,统一标准,审查进口保健食品的生产情况、包装宣传、广告宣传、销售渠道等,以统一国产进口保健食品的全方位监管标准。


[现状]


各部门标准不一 


保健食品不属于药品,而是属于食品,且是具有特定功能的对身体健康具有一定辅助性改善但不能替代药物的食品。因此,在立法上也将其纳入食品监管范畴。

我国于200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从生产、运输、销售、食用等阶段均作了规定。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各部门之间的标准不一。

有毒有害保健食品不仅来自国内,也可能来自国外,然而对于进口保健食品的抽检,往往由海关完成,其最大弊端在于海关抽检内容的局限性和缺乏专业性。进口保健食品是以食品名义进入我国的,因此在抽检过程中往往也只是以一般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抽检内容,如大肠杆菌、一般食品添加、化学残留等内容。对于保健食品的功能成分是否具有实际效果、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内容不予抽检,也无能力抽检。不同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认识不同,海关对保健食品的认识往往参照一般食品的安全标准,而食品监管部门采用的则是特殊安全标准。


监管尺度不统一  


国产保健食品的监管从生产、运输、销售整个市场化阶段均被监管,我国1996年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就详细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整个市场化阶段的监管,其中第14条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生产,并且应注明“××保健食品”。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的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可见,保健食品的批准生产具有双重标准,要经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从事生产。同时,对于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也做了明确规定,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人名作为保健食品的名称等等,均体现了国家对保健食品监管的重视。

对于国产保健食品监管,可以做到从生产到流通入市的全面监管,也可以做到事后处罚的及时性。但对于进口保健食品的监管,仅仅体现在进口阶段和销售阶段。如在进口时的抽检是否合格(主要是检测是否符合“生产国或国际组织有关标准”),而且合格参考的标准并不统一规范。在事后处罚上,对于保健食品生产商的处罚也仅仅是罚款和禁止销售,不能从根本上产生威慑。

在监管力度上,我国对国产保健食品采取的是严格标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接负责抽检;而进口保健食品则由海关抽检,其不具有专业性,销售过程中进口保健食品往往是外文包装,附带部分中文翻译,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一定影响,也容易给不法分子牟利机会,如在中文介绍标签上标注虚假夸大信息或故意隐瞒生产日期等。


[思考]


措施一:补充相关立法


笔者建议,应把具有保健功能的进口膳食补充剂纳入监管,与国产保健食品统一标准。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自2017年5月1日起,对使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的原料生产和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生产企业和境外生产厂商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国内生产企业在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境外生产厂商在国家药监部门备案。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应当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然而,海外代购保健食品实际上是国外的膳食补充剂,进入国内市场没有经过审批,也没有经过医学上的临床试验。对此,笔者认为应将进口膳食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此外,应完善相关立法,对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范围。对声称保健功能的上述产品,须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上述产品。


措施二:加强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申请检查


一是提高海关检查标准。美国膳食补充剂大多以食品分类通过海关入驻中国,无法得到正规监管。进口膳食补充剂作为食品进入中国,需经过海关核查,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加强海关对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检查,按照国家局的检测项目进行产品含量检测等,并增加对微生物的检测,对产品质量、产品安全的把控更加严格。

监管应当是全方面的监管,不仅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检测其有效成分和是否添加禁止添加的元素等,还要对其广告主要是产品外包装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虚假宣传,并防止出现以下情形:保健食品进入国内市场后,不法商家可能利用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不懂外文的实际情况私自粘贴中文翻译标签,诱导欺骗消费者。


措施三: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督


进口保健食品主要是线上销售,因此应加大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应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升电商执法实效。进一步推进政策的相互衔接,强化执行力度,推进电子商务立法。完善工商登记、电子合同法律制度,明确电商平台及电商的法律责任。加强互联网数据的安全监管,规范商业信息披露。建设电商监管平台及数据库,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的电商实名制认证。强化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从源头根除假冒伪劣产品。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对电商及产品实施“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管结果。引导社会多方参与监督,形成诚信交易生态。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评价监督体系,实现电商资质、交易、质量、信用、监管等信息和消费者维权信息的交换共享。


措施四:

增强国产保健食品信心


公民个人要树立对国产保健食品的信心,行政执法机关更要注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遵守法律规范的国产保健食品企业予以特殊保护,如发放“质量良好证书”“连续三年产品合格”“守法企业”等荣誉称号,增强企业信心。此外,行政机关还要在监督国产进口保健食品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于恶意诋毁、恶意竞争的保健食品企业和经营人要联合相关机关严格处罚,实现保健食品市场的规范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接受消费者监督,严把质量关,特别是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包装上要严格遵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并且不断改进技术,提高社会责任感,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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