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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制度 应用实践

发布时间:2019-09-18 16:37:25来源:医药经济报

2007年10月,原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山东省涉药单位约谈制度》,推进和规范监管部门与涉药单位的沟通交流,以进一步强化辖区内药品监管。据统计,制度实施一年多,该省就约谈涉药单位4131家。

最近,笔者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高级检索中输入“药品”、“约谈”关键词,查询到505条相关信息,时间跨度从2007年10月开始前后历时10余年,可见约谈制度运用之频繁。2007年至2008年期间,湖北、福建等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在药品监管中实施推广约谈制度。

2013年7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通知》(食药监〔2013〕57号)中要求,监管部门发现辖区内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可能产生隐患的,要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2015年6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总局令第14号),其二十五条规定,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自此,约谈制度提升至部门规章的层次。

2019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疫苗管理法》,其第七十二条规定,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约谈制度首次在药品管理法律中出现,其法律位阶得到进一步提升。

(作者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管局扬州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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