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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挑战原研专利,剔除假创新

发布时间:2019-09-16 15:01:12作者:戴绪霖来源:医药经济报

提炼:给予成功挑战原研专利的仿制药企业一定的市场独占权,目的就是剔除假创新,保护真创新,避免部分企业通过伪创新获利,进而侵害公众利益


前段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评析“滴眼液”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公布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本土某制药企业对日本参天制药株式会社、旭硝子株式会社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1815617.7)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随后,一审法院撤销审查决定,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审查决定。

本案专利与专利权人开发并上市的某滴眼液产品密切相关,这一品牌产品已在60余个国家和地区上市,并于2015年底登陆中国市场,为参天制药眼科用药中治疗青光眼的主要产品,市场前景广阔。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究竟是属于基于产品新性能而产生的新用途,还是仅为已知产品固有性能的效果描述。

查阅资料发现,上述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9月13日,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该专利有效期限差不多到了。尽管我国专利法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也就是说,尽管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在无效之前,还是能够起到阻止、干扰潜在竞争对手的作用。以本案例产品为例,即使这个专利在宣告无效之后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按我国药品注册法规规定,非授权企业提交的相关产品申请,是不会被批准上市的。

实际上,我们不妨借鉴国外鼓励挑战原研专利的做法,如果挑战成功,给予相应的独占权,同时建立临时批准制度,即在专利权到期前进行临时批准,待专利到期后即可第一时间上市。

保护专利的目的是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间的市场独占权,鼓励创新,但市场长期垄断的后果是市场供应不足和药品价格昂贵。鼓励竞争可以降低价格,提高药品的可及性,给予成功挑战原研专利的仿制药企业一定的市场独占权,目的就是剔除“假创新”,保护真创新,避免部分企业通过伪创新获利,侵害公众利益。当然,从此次无效专利案中也可以看到,专利申请和保护是非常专业的事,需要相关企业重视申请文件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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