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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要用好,先解决“不真用”

发布时间:2019-09-04 17:25:46作者:徐毓才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强化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集中整治,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自5月起,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飞行检查。检查组随机抽查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药店是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超范围经营、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劣药品、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目前,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已完成8个县市区23家药店的飞行检查,发送《督办函》8份;全市共检查药店672家次,其中立案查处13家次,责令限期整改154家次,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3家,企业主动核减经营范围113家,主动歇业26家,主动注销药店11家,主动注销执业药师190人。

自今年3·15晚会曝光了重庆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各地展开了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的行动。毋庸置疑,未来药店常见的药师“挂证”现象将受到进一步遏制。


准入条件


所谓“挂证”,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获取执业药师证书之后,将证书注册到相关的连锁药店,但其个人并不在该药店上班,而未获得资质的药店便可以开张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5条“关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所列四条是:(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其中,对经营者的要求是“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不专指“执业药师”。具体来讲,主要指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由此可见,药品主管部门将执业药师置入了开办药品零售经营的准入条件之中。


过程任重道远


那么,“执业药师”一词又是从何时出现的呢?

据百度词条,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1994年3月,我国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国家人事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负责。

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实际上就是将拥有“执业药师资格”作为经营药品的必备条件。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零售药店的数量已接近50万家。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495,565人,平均每万人执业药师人数为3.6人;配备执业药师的社会药店数为344,785家,占社会药店总数的69.7%。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指出,到2020年,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可见,治理执业药师“不太够用、不好好用、不全真用”的现象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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