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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身份咖啡因包装标签争议

发布时间:2019-09-04 12:34:38作者:孙宏来源:医药经济报

咖啡因是一种黄嘌呤生物碱化合物,是一种中枢神经兴奋剂。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附件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其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的规定,其产品包装标签中应当印有“精神药品”的标志。

近日,在对一家使用咖啡因生产饮料的企业检查时,发现其原来使用的国药准字H13021067的咖啡因换成了食品添加剂咖啡因。经仔细查看,这两种咖啡因是同一家企业生产的,标签上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都一样。主要变化是:药品咖啡因标签上印有“国药准字H13021067”、“精神药品标识”、“二类”和“执行标准:中国药典”;食品添加剂咖啡因标签上没有以上内容,将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变成GB、有效期变成保质期,还增加了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编号,并在原来产品名称咖啡因后面添加了“(食品添加剂)”。

笔者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后认为,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咖啡因,其产品标识中无“精神药品”的标识不合法。


【相关规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咖啡因系附件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序号69。 

目录中所列的是物质,为此还特意给出了物质的CAS号(咖啡因的CAS号为:58-08-2),最后在品种目录表后还加了3点“注”,内容如下:

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3.品种目录有*的精神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根据《条例》的以上条款,咖啡因这一物质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因此,只要是咖啡因,不管其是药品身份还是食品添加剂身份,都必须在产品包装标签上印有“精神药品”的标志。


2.《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规,产品标签中无“精神药品”标志的咖啡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也违反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探讨】

  

问题1:用印有“精神药品”标志的咖啡因生产饮料是否违法?

有观点认为,用印有“精神药品”标志的食品添加剂咖啡因生产饮料,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如下:

1.咖啡因是一种物质,“药品”和“食品添加剂”身份只是它的管理属性。

2.《药品管理法》调整的对象是药品,其含义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而食品添加剂咖啡因(就算印有“精神药品”标志),根据其用途显然不在《药品管理法》调整的范畴。

3.“精神药品”与“药品”不是同一概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也就是说,列入目录的“其它物质”不管是否有药品身份,只要是所列的物质、是这个CAS号,就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这一身份是与生俱来的。

4.只要是合法企业经批准使用就不涉嫌违法。


问题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品有何区别?

同一物质,如果既是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又是毒品,如何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以上条款可知,《条例》目录中的物质是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同时也是毒品,二者的区别在于“合法”与“违法”。也就是说,合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是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是毒品。所以,不管是否有“精神药品”标志的咖啡因,或是目录中其它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一旦脱离了正常、合法的使用、经营等渠道,即流入非法渠道,那就是毒品。

问题3:无精神药品标志的咖啡因管理类别如何划分?

2015年关于印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5〕27号)中,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中列出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就意味着,此类非药用精麻药品在新《办法》出台后,正式被列为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今后对此类药品的制造、贩卖以及滥用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咖啡因没有精神药品的标志,应按什么类别管理?如果按食品添加剂管理,则意味着取消咖啡因在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制,这是不可想象的。如果属于个别调整,并无相关文件。

笔者认为,在《条例》和目录未调整之前,目录产品的标签上必须印有规定标志,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如果咖啡因因为有了食品添加剂的身份而不按精神药品管理,那么,其它的目录物质只要拥有其它身份是否也可以不再印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标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 结论 ★★★


笔者认为,食品添加剂咖啡因产品标签中必须印有“精神药品”的标志,否则就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不印有“精神药品”标志,意味着把咖啡因根本的管理属性给抹去了,这是一个重大的安全隐患。如果无“精神药品”标志,将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精神药品的管制管理无法落实,也与我国目前严峻的禁毒形势不符。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责令有关部门纠正这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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