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1 16:42:11作者:徐毓才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品经营企业合规管理指引
“用对药”“管好药”的意义
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开始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第二十五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药品本来是治病救命的,如果管理与使用混乱,带来的风险将更大。
现存问题
当前,在药品采购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采购渠道不合法,没有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企业购进;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不力、登记不齐全,一旦发生药害事件,无法追溯药品来源;③索证不到位,采购药品时,首先要验明供货商的“正身”,查看供货商的供货企业委托书、供货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药品的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批药品的检验合格证并留存备案,确保从合法企业采购合格药品。
管护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设施不到位。《药品管理法》第20条、第28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这些规定,在药房或药库等药品存放地,必须装置空调、冰柜或冰箱等冷藏设备、除湿设备、换气扇等通风换气设备,温湿度计等监测设备,制作符合标准的药架,保证药品不直接堆放在地面,确保距地、距墙10cm,距顶30cm,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常温、阴凉、冷藏、通风等保存药品的要求,才能确保药品性能不因储存条件不达标而“早衰”或失效,抑或产生不该有的不良反应。②缺乏制度或执行不力。这些制度涉及药品储存环境监测、近效期药品管理、药品报废等。
在使用方面,近年来,随着抗菌药物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二级以上医院滥用现象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但基层医疗机构仍然严重。另外,超长、超量、超适应证用药,以及中药注射剂滥用,主要表现在中西药混搭、多种中药注射剂合用、没有“辨证论治”、用量大,同样会大大增加用药风险。
另外,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处方权、调剂权审核把关不严,药品调剂难以胜任“四查十对”,合理用药目标和临床药师制度任重道远。
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药品管理与使用方面的风险,为避免药害事件的发生,笔者有如下建议。一要规范采购,要确保从合法渠道采购符合规定的药品;建立健全药品进货验收制度并始终如一严格执行;建立药品采购的索证、登记工作,确保可追溯。二要重视管护,掌握管护知识,增强管护意识,完善必备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护制度,坚持做好环境温湿度监测,把该冷藏保存的冷藏,该阴凉保存的控制好温度,湿度超标了要及时除湿;做好近效期药品查验,及时清理过期失效药品。三要积极推进药品的合理使用,特别要关注过度输液、滥用抗生素和中药注射剂。四要加强内部管理,从规范执业、严格处方权、调剂权审核入手,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着力促进合理用药,积极建立临床药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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