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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幅40%湖南药招新方案激进

发布时间:2019-07-31 16:31:39作者:风轻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微信流传出一份《湖南省2019年度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方案》整体堪称激进,由于只是征求意见稿,相信变化的余地还是有的。

客观来看,《方案》在某些环节设置充分考虑了医药市场实际,比如带量采购目录品种在报价限价环节,不再参考福建、广东和重庆的价格,这一点就比广西药招、广州GPO更有人情味。同时,在使用环节特别强调了不得以“药占比”、药事会等理由限制使用中标产品,并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二次议价”。不过,三明联盟在湖南省也有一个地方成员,期待湖南药招决策方监督执行。这些方面充分体现了湖南药招方案的先进性与严肃性。

但是,《方案》仍然存在一些令人不解的地方,如下:

1.降价40%是否符合“以价换量”要求?按下A类品种暂且不表,B类品种由于同组厂家数量只有1~2家,竞争不充分,根据报价降幅要求,一是同质量层次中降幅前40%的即可中标;二是降幅大于A类拟中标的平均降幅,亦可中标。

笔者理解,B类产品前40%的降幅在同质量层次中测算并不合理。假设独家,降1分是否也算实现前40%?假设同质量层次只有4个品规分别不同降幅,难道中1.6个品规或四舍五入为中2个?假如有极端厂家为了超低价赢得市场,自身4成甚至5成的降幅也很难说。而且,“带量采购计划”究竟有多少还没有一个影子,后面又表态要采取措施确保“基础采购量”的完成,这个“基础”是多少?与“带量采购计划”又有多少距离?《方案》只是一带而过,并无细表。

2.带量采购品种价格联动会否造成用药短缺?《方案》看似精明,给A候选品、B落标品两类留了一丝生机进入价格联动,但谁敢保证,用量较大的产品销量直坠,导致市场用药出现短缺现象?于是乎,《方案》又很精巧地使用了博大精深的汉语言文化:“价格联动目录内药品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18年度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0%。”意思是,要是患者无药可用,就可以突破“原则”,如果“有药可用”,就必须遵守原则。

3.定期联动是否“二次议价”?一方面要求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一方面又在定期联动环节特别强调了“如果全国各省和省内各市出现了新低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将适时进行联动”的字眼。不是不允许“二次议价”么,省里的价格一旦执行了,难道市里可以允许出现新低的采购价?这不是“二次议价”又是什么?药企在省里降价了,以价换量了,难道还允许在市里价格方面再被“砍一刀”?

《方案》看似周密,但是否可行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方案》是否值得非“4+7”区域借鉴?笔者建议,还不如去学习福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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