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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评价建议” 深研特有品种

发布时间:2019-07-23 17:23:20作者:戴绪霖来源:医药经济报

吃透“评价建议” 深研特有品种


上周,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对《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附件中的“国内特有品种”进行了梳理调研、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发布了《国内特有品种评价建议》。要求相关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根据此前《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通告》(2017年第49号),结合此次《评价建议》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国内特有品种进行深入研究。笔者以为,上述《评价建议》有以下几点值得继续深入探讨。

特有品种不简单等同于仿制药

建议国内特有品种不要简单地理解为全部纳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管理范畴。业内都清楚,进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必须有指定的参比制剂,没有批准的参比制剂这个参照物,就不存在所谓的“一致”。截至6月17日,主管部门已经公示了22批《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可以预计,目录还会持续更新。

国内特有品种自然也不例外。上市途径一般是两个,要么通过完整的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即说明书内容完全真实客观;要么通过证明自己与另一个已经证明了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药物等同。鉴于此,相关企业不能简单地将国内特有品种都当成仿制药,其中也会有部分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研药”,即不是通过证明自己与别人等同来取得上市资格,而是自身进行过完整的临床试验来证明其说明书内容完全真实客观。

后续配套文件可更细化

《评价建议》中,每一个品种的评价建议项下均写有“本品应满足相关指导原则研究和评价要求”的注意事项,对于更具体的指导原则和评价要求,除了此前出台的部分指导准则,也需要企业好好再琢磨。

根据2017年第49号文要求,“国内特有品种,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本《评价建议》是根据该文件制订的,意味着给出了建议的品种应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对相关生产企业确实是很大的挑战。也正因为挑战很大,相关企业就更需要主管部门更细致的指导建议。

在今后的配套措施中,建议可以鼓励企业同时收集真实世界的证据。CDE不久前布了《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的基本考虑》征求意见稿,目前尚在征求意见期,可以说是出台比较及时的。

关注品种也关注适应证

如上所述,仿制药是通过证明其与原研药一致而上市,其说明书也应与参比制剂一致,不能包含参比制剂之外的适应证。

盐酸小檗碱片出现在《评价建议》品种中。笔者在CDE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发现,2016年登记号为CTR20160712的《盐酸小檗碱片在健康人和2型糖尿病人中的Ⅰ期临床研究》,公示了盐酸小檗碱片在中国健康受试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中单次、多次给药的安全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Ⅰ期临床研究信息,其适应证与本建议中所描述的用于肠道感染不一致。即,假如某个厂家的盐酸小檗碱片通过了一致性评价,但没有单独取得2型糖尿病临床数据,或其参比制剂也不包含该适应证,那么它的适应证中理应不包含2型糖尿病。上述提及研究内容,也需继续关注后续研究进展。

因此,业界不能仅关注相关品种是不是“国内特有”,更要关注适应证是不是特有。假如某参比制剂中没有批准的适应证,那么就还应评估该适应证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支持。如果有临床试验数据的支撑,也就不能简单地因为参比制剂没有这个适应证就直接删除。当然,此前的说明书中有而参比制剂中没有的适应证,如果没有可靠的临床数据支撑,也是不能继续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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