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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替代性”桎梏已解?

发布时间:2019-07-22 17:35:04作者:本报记者 张松来源:医药经济报

“可替代性”桎梏已解?

面对生物类似药“价优却无市”的这个最大障碍,欧美政策有何不同?

中国相关政策有何改进之处?


生物类似药的“可替代性”问题在业内探讨已久。由于生物大分子药物的复杂性,生物类似药几乎无法做到与参照药在结构、疗效和安全性上的别无二致,因此,如何证明可替代原研药以供患者无差别使用,成为生物类似药在市场全面铺开的最大阻碍。

面对生物类似药“价优却无市”的窘境,世界多国都在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指南,以明确生物类似药在使用、替代等方面的要求。但因药品监管制度上存在的本质差别,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其中凸显的差异点值得业界关注。

美国率先给出“自动替代”指南

日前,美国FDA发布《生物类似药原研替代指南》(下称《指南》),为生物类似药企业明确了一条证明其产品与原研药具有可替代关系的清晰路径。《指南》将“替代研究”作为证明可替代性的额外要求:一部分患者从一而终使用参照药,剩余患者在使用参照药一段时间后更换生物类似药,往复两次后保持使用生物类似药,最终提交两组数据用于审评。

美国FDA代理局长Norman Sharpless在伴随《指南》共同发布的声明中指出,“FDA提供的这份‘可替代性’生物制剂路径的指南将有助于促进生物市场的竞争,经由该路径批准的生物制剂可在没有处方者参与的情况下实现自动替代,类似于为患者开处方的原研药经常被仿制药替代的方式。”业界普遍认为,生物类似药在美应用有望提速。

记者梳理发现,美国在2010年实施的《生物制品价格竞争和创新法案》(BPCIA)中对原有的《公共健康服务法案》(PHSA)作出修订,在351(K)章节初步确立了生物类似药或可替代性生物类似药的简化审批路径,是唯一一个提出可替代性生物类似药分类的国家。根据前述声明,美国FDA迄今批准了19个生物类似药,可替代性生物类似药品种并不在其列。

汤森路透分析称,秉持传统思维是导致FDA以往生物类似药审评积压的主要原因。诺华旗下山德士公司的Zarxio于2009年在欧盟获批上市,在提交EMA申请的全套记录和所有数据、补充一项与原研药头对头研究后,才于2015年获批FDA首款生物类似药。审慎的FDA在累积经验后发布的简化版《指南》,无疑是在向生物类似药企业释放绿灯信号。

欧盟各国“花样替代”

除美国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目前暂无生物类似药“可替代性”的审评设定,但是否可以自动替代原研药,情况各异。欧盟早在2005年便已正式施行世界上第一部用于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的《生物类似药指南(草案)》,其中就表明“是否可以允许进行生物类似药和参照药之间的交换或替代由各成员国决定。”

据科睿唯安统计,丹麦的监管机构将生物类似药的替代或交换权赋予处方医生;而法国的生物类似药则被大力鼓励用于新患者。英国和挪威只要求进行单次更换试验,以证明患者从原研药更换至生物类似药具有足够的安全性。此外,俄罗斯并不需要开展药物的更换试验来确定可替代性,当前所有在欧盟获批、使用相同的国际非专有药名(INN)的药品都被视为可互换;但从2016年开始,俄罗斯规定新获批的生物类似药必须开展一项可替代性评估(非更换试验)加以证明药物间的可互换性。

得益于欧盟较为宽松且依据成员国国情而定的生物类似药审评制度,广州证券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EMA已批准50款(不含获批后再拒绝的)生物类似药上市,在数量上领跑全球。视线回到国内,我国生物类似药领域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目前亦只有上海复宏汉霖的利妥昔单抗注射液(商品名:汉利康)获批上市。

中国不需考虑替代问题?

从CDE发布的《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来看,作为我国第一个技术指南,尚无生物类似药可替代性的表述,业界或可期待在即将完成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出现相关信息。

但亦有业内人士认为,“我国起步晚于其他国家,在审评注册环节大可不需考虑设定‘可替代性生物类似药’,现阶段可由临床医生综合评估患者和生物类似药特点以开具处方使用,后续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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