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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管控任重道远

发布时间:2019-07-16 15:53:37作者:徐毓才来源:医药经济报

很多事实证明,当前医患纠纷频发,不单纯是“医”“患”双方的事情,其中还掺杂着深刻的社会因素。要创造一个好的医疗环境,亟需创新社会管理。不过,就医疗这一高风险的活动来说,做好医疗风险管控失效的应急处置也是不容忽视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因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管发生任何争议,都必须把“救人”作为第一要务,立即采取措施,绝不能有丝毫的疏忽,也不能放任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否则,不但违背道德,也涉嫌违法。

一旦风险管控失效,作为医生应该积极与患者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不可避而不见。沟通应态度诚恳、实事求是,尊重患方家属,注意倾听,通过“听”来了解患方的诉求。同时,认真回顾自己的医疗过程,尤其是一些关键时刻自己所作出的“处置意见”是否符合规则。医疗文书(门诊日志、病历、处方)、药品(包装、发票、说明书,未用完的液体)、尸体都是重要的证据,必须重视保全。最好在相关部门介入的第一时间将能够提供的证据资料全部提交。如果对自己的判断拿不准,务必在第一时间寻求外部支援:一是及时寻求专业医师支持,获得医学技术;二是及时寻求正义律师支持,获得法律援助;三是对患方违法行为及时报警请求公安支持。

当前处理我国的医患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列“医疗侵权损害”,据此分清责任,然后按照2004年5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由决定法律适用与赔偿,如果患方以“医疗损害”为由索赔,可以不经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实施“医疗鉴定”,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患方以“医疗事故损害”为由索赔,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当按此法来处理,如果不属于,患方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在当前医患纠纷处理实践中,有四种合法渠道,即双方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调解(通过医调委调解)和司法诉讼。在死因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医疗鉴定都是必须的,除非双方达成谅解或共识。基层医务人员也要加强自身素养提高,除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之外,还要打造自己的人脉资源,用技术服务百姓,也要真心对待自己的患者。

也许,风险管控、医患和谐,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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