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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O2O法律谜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9-07-10 13:51:41作者:邓勇 董万元来源:医药经济报

O2O模式下,药店售药后才向消费者收回处方。若在此过程中消费者无处方购药或配送过程中处方灭失,药店是否要担责?

O2O平台在实体药店中引入网络医院的远程诊疗等创新业务,是否符合我国当前对远程医疗业务的行政管制?

为了在承诺的时间内送货上门,医药O2O平台除了与连锁合作,还会引入单店和社区药房。如果信息审核不到位,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将有怎样的后果?


众所周知,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是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一种商业模式,其核心理念就是把线上消费者带到现实的商店中,顾客可以在线挑选商品、在线支付,然后到线下的实体商店去提取产品或享受服务。药品互联网交易中的O2O模式是继B2C模式之后逐渐获得认可的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在B2C模式下,线上线下更多的是竞争关系;而O2O模式下,线上线下相融合,两者是互补关系。相比而言,医药O2O这种以传统药店为基础、线下资源为依托的模式更符合传统医药销售规范及政策,便于药品监管部门的管理。

但不可忽视的是,医药O2O行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尤其是难以有效击中用户痛点和建立有效盈利模式。而作为曾首家拿到A轮融资、让业界羡慕不已的送药O2O企业,药给力此前因融资失败而宣布停止其主营的“1小时良药送上门”业务,让业界在惋惜的同时,也意识到O2O企业缺乏创新导致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从政策法规层面来说,尽管目前还缺少与医药O2O相关的政策法规,但医药O2O在不断创新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控制法律风险,避免新的商业模式触碰法律红线。

A

厘清医药O2O主体关系

由于医药O2O商业模式下至少存在三方主体,即消费者(药品购买方)、商家(零售药店)及O2O服务商(医药O2O平台),因此,其法律关系一般也应当是一种三方的复杂法律关系。实践中,还存在由商家或O2O服务商委托第三方物流进行药品送货上门,从而出现四方关系的情形。

首先,消费者与O2O服务商之间可能是一种无名的服务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一种居间或委托的关系。应当根据消费者与O2O服务商之间的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分配的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平台只是提供药品及商家信息,不介入药品销售交易及由交易产生的纠纷,则可以认为消费者与服务商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如果平台经营模式中还包括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或送货上门服务,但不对药品质量承担责任,则可认为两者间存在有名的居间合同和运输合同以及无名的咨询服务合同的关系。如果平台不仅提供药品信息和相关用药咨询服务,还对药品质量做出了承诺,则可以认为消费者与平台之间不仅存在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及咨询服务合同的关系,平台还可能成为消费者与商家的药品买卖合同的担保人,从而与消费者构成担保合同关系。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实践中还要结合双方的协议具体判断。

其次,O2O服务商与商家之间可能是行纪关系或代理关系。但如果O2O服务商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而只是通过自身平台的信息促成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不负责药品的配送和代收货款,则将其归于居间合同关系更为合适。当然不同的O2O服务商与商家之间的协议不同,在实践中也可根据具体的协议约定确定其法律关系。

再者,在医药O2O模式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通过O2O平台下订单后相当于发出了要约,平台通过LBS(基于位置的服务)的技术选择最合适的商家并发出指令,商家做出回应后相当于做出承诺,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在O2O模式中,双方买卖合同中,权利义务及责任分配往往是根据事先标准格式文本的安排,只需要消费者对品种规格及数量做出选择,买卖双方合同的订立没有磋商的过程。

最后,再看O2O服务商或商家与第三方物流的关系。由于互联网药品销售通常都是由商家代办托运,因此,如果商家或O2O服务商没有自建的物流队伍,则还会与第三方物流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B

各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消费者                        

对消费者来说,其主要通过O2O的平台获取商品信息,并向O2O平台或者第三方支付系统付款。此时,消费者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风险随之而来。消费者无法通过不付款或者部分付款来制约商家,如果商家最后交付药品的质量和时间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消费者权益就易受到侵害。实践中,消费者在O2O平台有关用药的咨询建议下选择商品,收到商品后如果觉得不符合自己的需要,究竟是向平台还是商家主张权利,由于合同往往约定不明,消费者也就无法顺利维权。

商家                          

由于实体药店在线下经营中各项行政许可是完备的,因此药品零售企业往往不太关注其在O2O模式下经营业务违规的风险。但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定,直接从事药品互联网零售业务的企业还需要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C证。虽然O2O模式下通常认为实体药店仅从事线下业务,但如果与O2O平台合作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平台作为一个宣传和推广产品的窗口,并通过平台与消费者发生了交易,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其后果自然不言而喻。

此外,在O2O模式下药店对于处方药的销售要格外慎重。因为线下交易中,药店都是收到处方后才出售处方药,但O2O模式下,药店是售出药品后才向消费者收回处方。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生消费者无处方购药或是配送过程中处方灭失,而又没有电子处方证据可以调取的情况下,药店可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O2O服务商                   

具体的风险表现为:

1.平台业务违规风险。根据规定,O2O平台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先行取得ICP证,同时还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此外,虽然O2O模式下通常被认为有别于B2C模式,平台不直接从事药品销售,因此,无需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如果平台与药品零售企业及消费者的协议约定不明或实际运营过程中突破了“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可能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从事药品销售,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在金融O2O平台多有发生,对于医药O2O平台来说必须引以为戒。

此外,O2O平台的创新业务也可能发生违规。例如某平台“在实体药店中引入网络医院的远程诊疗,配备血压、血糖、心电等智能检测硬件,变身社区居民的健康中心”的战略,从商业角度当然无可厚非,但从政策法律角度,可能会不符合我国当前对远程医疗业务的行政管制。

2.信息审核不到位导致的消费者索赔。进驻O2O平台的商户类别不一,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为重要。各平台对相关信息有基本审核义务,审核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执照、药品销售行政许可、GSP认证、执业药师及负责人身份信息等。此外,信息的外在形式也是审核工作的重要一环,比如理应在网页特定位置上注明的信息必须按照要求清晰呈现。

对医药O2O平台来说,往往为了达到其承诺的1小时或半小时送货上门,除了与连锁药店合作,还会引入大量的单体药店和社区药房,这种情形下就更需要严格审查,如信息审核不到位,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遭遇后者索赔以及工商部门行政处罚难以回避。

3.药品质量和配送服务不合要求的风险。有关药品的规格、生产厂家和有效期以及物流配送的问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与B2C模式下商家通常与消费者的争议点相似。但从法律性质上来看,O2O模式中线下业务与线上业务的主体是不同的,最终与消费者发生的纠纷究竟如何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则需要O2O平台与消费者和商家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极可能发生平台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C

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应确保合规经营。对医药O2O服务商来说,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范围,避免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从事属于法律一般禁止、需要依法审查颁发许可证的互联网药品销售,同时应按规定办理ICP许可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与商家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法律关系和其信息服务中介的法律地位,避免出现业务定位的模糊而遭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此外在发生业务创新时,一定要有法律专家的论证,避免发生商业上美梦变成法律上噩梦的悲剧。

第二,严格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在与药品零售企业合作时,应当详尽、确实地审查其资质,除对企业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GSP认证、负责人身份等普通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审查其执业药师的配备和近3~5年的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其配送或运输药品的能力。如果审核不到位,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是无法避免被消费者索赔及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实践中多数O2O平台虽然与商家和消费者的协议中要求商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但需要说明的是,从居间合同性质以及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限制来说,这种方式并不能使平台完全免责。

第三,通过协议明确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通过上述医药O2O模式下各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分析不难看出,在平台实际经营过程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都依赖于各方主体间协议的约定来明确。在构建各方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有些法律风险一定要避免。比如O2O平台作为沟通消费者和商家的桥梁,不能同时与消费者和商家建立代理关系,这种双方代理的关系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再比如合同中尽可能避免有药品质量出现瑕疵时O2O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等。总之,需要视O2O平台具体开展业务的方式中的潜在风险,在合同条款中灵活处理。

此外,对协议内容的审核是O2O平台对外商务合作中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审查,找出风险点,做好风险应对和补救措施。对今后签订的合同则务必要有律师的参与,从商务谈判到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到最后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库的建设,都由专业律师严格把关,避免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导致平台发展陷入困境。

★★★ 结语 ★★★

O2O模式给药品流通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为我国药品行业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医药O2O平台在发展壮大之余,也相应地出现了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清晰认识和恰当应对,是药品流通中020商业模式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获北京中医药大学2019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编号:2019-JYB-TD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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