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30 17:42:04作者:徐毓才来源:医药经济报
上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医师队伍管理情况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部分委员建议强制性地建立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打通商业保险与医疗行业合作渠道。有专家提到,强制性建立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很普遍。例如,在欧美一些国家,一个执业医生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可能要交给保险公司,一旦医生在诊疗中出现失误,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患者及其家属,以达到保障患者利益和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
我国强制性建立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否可行?就现状而言,笔者认为有点难。
推进过程难
对于医生来说,医疗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2006年我国就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近年来,先后印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并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
然而,实际情况远低于预期。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医疗机构的医责险总体覆盖率仍不足10%。
责任鉴定难
毋庸置疑,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但为什么叫好不叫座?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医疗责任险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的。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其中包括5个要件:一是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三是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四是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五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患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可信度低、风险大,拒绝走鉴定程序,且现行法律并不强制患方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可获得赔偿,甚至《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明确是以“医疗损害”“过错责任”作为赔偿依据的,而不是构成“医疗事故”。再加上去年10月起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也废弃了医疗事故概念,这就使得“医责险”失去了法理基础。不单如此,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险理赔中不够专业。种种原因,让医疗责任险叫好不叫座。
解决矛盾难
如今,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已经有了法律支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不过,当前医责险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于缺少完善的法治环境及专业的人才团队。实践证明,没有权威可信的医疗鉴定,医责险难保不会被“和稀泥”,不但难以缓解医患矛盾,还会催生更多的医闹。频繁发生的医患纠纷,层出不穷的暴力伤医,充分说明“三调解一保险”制度可能行不通。因为从根本上讲,我国医患纠纷并不单纯是“医”“患”二者的纠纷,而是社会矛盾在医疗行业中的体现,这也决定了医疗责任险可能有用但可能没有根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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