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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解开执业药师管理症结

发布时间:2019-04-30 12:50:14作者:缪宝迎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辑说: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药学服务要求越来越高,药师在安全用药方面的作用也愈加凸显,加速《药师法》立法进程愈显迫切

3月5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颁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当于“第三版”)。

3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文部署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调整(主要是中专学历者不再符合申请考试条件)以及轰轰烈烈的“挂证”整治行动,成为近期药品经营行业关注的热点。执业药师管理是药品零售企业规范管理的难题之一,如何解开这些结,需要从各个层面采取措施。

措施一:立法进程需加速


不管药师立法由哪个部门主导,当前加速立法进程是重中之重。同为医药卫生领域的专业人员,《执业医师法》颁布于1998年,199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距今已经整整20年。1993年原卫生部颁布《护士管理办法》,实施执业护士制度。2008年国务院《护士条例》出台。而执业药师管理制度,至今仍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这与我国庞大的药学人员队伍和药学服务需求是不相称的。

国务院在2015年和2016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均将《药师法》列为“研究项目”,并明确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2017年5月,起草部门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询建议,但并无后续。

近两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不再列入“预备项目”“研究项目”等。按照常规,从“研究项目”到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中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药品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健康。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药学服务要求越来越高,药师在安全用药方面的作用也愈加凸显,加速《药师法》立法进程愈显迫切。

措施二:双管齐下,纾解兼容难题 


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可以溯源到1994年。当年3月15日,原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当于“第一版”)。当时这个文件提出:“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

1998年3月,国家药监局成立并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一年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应属“第二版”)由原人事部、原国家药监局下发。“第二版”与1994年版最大的区别在于将实施执业药师制度范围覆盖到药品使用环节。明确要求:“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药品使用单位”是药监系统对医疗机构的别称。但医疗机构是否配备执业药师、如何配备等问题,却不是药监部门能够定夺。作为开办医疗机构许可机关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对医疗机构执业药师配备问题发声,也未在许可设置医疗机构过程中征询药监部门的意见。

卫生部门没有就医疗机构配备执业药师提要求,并不意味着其对药学专业人员不重视,而是卫生体系自有一套药学人员配备规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医院药学机构设置、药学专业人员配备均有规定。

2012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显然,上述要求最终实施结果与预期存在差距。

直至今天,我国药师管理仍然处于“双轨制”不兼容状态。执业药师仍然未作为医疗机构必备专业人员,其执业资格也不被卫生部门认可。如何解决这个难题?长期来看,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短期看,需要部门沟通,加强协调,形成共识。

措施三:处置“挂证”,细节考虑要周详

此次国家药监局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提出了对零售药店不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处置举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些难题需要化解。

当前,单体药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比率还是比较高的,主要得益于2013版GSP的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有关实施意见规定,零售药店必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根据当时全国零售药店配备情况,“大限”之前显然有大量药店执业药师难以配备到位。许多地区开始探索连锁药店门店远程审方。比如有的省份规定,以20家门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为基数,每增加20家门店,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师,不足20家的按20家计算。

“挂证”问题可以通过整治逐步解决,“远程审方”问题又该怎么解决?GSP标准明确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那么,“远程审方”是否符合零售药店管理规定?将执业药师的职能局限于“审方”显然是挂一漏万,给消费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才是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最为重要的职责。

措施四:理顺技术职务与执业资格对接

尽管从“第一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开始就明确提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其中缘由是多方面的,药师管理“双轨制”是原因之一。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考试资格方面的设计缺陷。以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者为例,按规定毕业三年可以有参加考试资格。倘若一次考试全部通过,本科毕业3年后即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同属于卫生系列的临床类中级职称,需要本科毕业至少5年后方可申报。本科毕业工作一年后取得医师职称(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视同医师职称)。医师工作4年后,方可申报中级职称(主治医师)。也就是说,本科毕业5年,是获取中级职称的最短期限。其它系列中级职称的晋升年限大致也是这个标准。作为本科毕业刚满3年的执业药师,与中级职称如何对接?

笔者建议,参照执业医师考试相关要求,将执业药师考试资格调整为本科毕业1年(其它学历者亦参照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视同药师职称(初级技术职务)。对既往已经取得药学中级职称(主管药师)者,采取一次性确认形式,获得执业药师资格。此举或可化解执业药师管理中的诸多疑难,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业药师紧缺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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