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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扩大 开放气氛浓郁

发布时间:2019-04-11 14:04:15作者:徐阳阳 代晓霞来源:医药经济报

《外商投资法》获表决通过,即将正式施行

医药领域扩大 开放气氛浓郁


前段时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案集成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领域的宝贵经验,回应了外商投资者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关切,对包括医药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核心要点

《外商投资法》共6章41条,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强化对制定设计外行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做了原则规定”等。还展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大国风范,彰显了营造公平透明投资环境的坚定决心,提振了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长远信心,旗帜鲜明地向世界释放中国扩大开放的红利。

对医药领域产生的影响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第二十二条指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顶层政策和法案的大力扶持,将吸引众多外资药企加大资本投入肿瘤、心脑血管、糖尿病、免疫系统、病毒及耐药菌感染等重大疾病领域的靶向性、高选择性、新作用机理的创新药物开发及产业化。

二是维护全球公平投资与经营环境。一方面,第二十三条指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另一方面,第六章第三十九条明确:“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2018年8月,美国通过的一项新法律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管辖范围,优先保护美国的新兴技术,其中包括遗传信息等生物信息技术。当年11月,最新公布的《美国对中国301调查报告》大篇幅强调“中国政府在生物医药领域的战略重点,与中国风投对海外生物技术公司的兴趣直接相关”。未来,中国的资金、企业想要到美国并购医药企业,很可能面临更大挑战。《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有助于遏制此类歧视性投资政策和措施,维护全球公平投资环境,有利于中国更好地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

后续措施建议

1.国家层面  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和细则,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审评审批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开放医药创新产业链,加速创新药研发竞争和产业转化,推动全球抗肿瘤类创新药物在国内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参照国际市场对药品的准入制度,以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基准,加大对药品专利保护体系研究,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管理方案。

2.企业层面  一方面,加强全球技术与产能合作,加快重大疾病领域的靶向性、高选择性、新作用机理的创新药物开发及产业化,让更多全球优质的技术、信息、人才和资本进入中国,促进国内医药企业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借助“一带一路”等战略机遇期,着力加强国际规范市场注册认证和市场渠道建设,通过海外建厂、设立分公司与研发机构、开展国际并购等方式积极参与全球竞争。

(本文作者供职于工信部赛迪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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