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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试点持有人报告制

发布时间:2019-04-10 17:31:46作者:本报记者 齐欣来源:医药经济报

推进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广东试点持有人报告制


近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试行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报告制度。持有人应按品种建立品种档案的动态管理报告,管理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变更报告、年度报告三种类型。

近年来,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试点省市,广东、北京、上海、山东、浙江等地不断探索推进,陆续取得一些成果。同时,在发现一些实操问题后,寻求解决之道,完善制度执行。

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

按照广东省药监局下发的《通知》所示,持有人在品种生产或委托生产过程中,应按品种建立生产质量管理报告系统,实现对品种档案的电子化动态管理。通过对品种生产数据的电子化管理并辅以传统纸质记录的方式,向监管部门报告持有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对于实施报告制度的目的与作用,广东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处长方维在近日通报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时表示:“监管部门通过要求持有人在生产环节中按品种建立品种档案,并通过三种报告模式,可以实现对品种生产信息的有效掌握,有效督促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

同时,广东药监局在持有人试点过程中,还给予持有人承担主体责任的自主权,探索将原来监管与生产企业两方的关系进阶到监管部门、持有人、生产企业更加责权明晰的三方关系,在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情况下,科学履行对持有人的监管,督促持有人履行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

据了解,执行报告制度除了可以全面掌握持有人在生产环节中对品种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及时预防、控制和处置药品全生命周期中的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还将作为数据积累,未来或与现有药品生产体系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数据进行对接。 

试点品种陆续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经过这几年探索,MAH试点省市陆续取得一些成果。根据上海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1月13日,共受理43家申请人申报的114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申请(68个品种),其中30个1类创新药。2018年9月,和记黄埔医药研发的呋喹替尼正式获批上市,这是通过MAH试点上市的第一个1类创新药。

广东作为试点省份之一,先后发布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药品注册申请办理须知(试行)》等配套文件。截至目前,广东共有49家企业共1138个品种获批成为持有人,数量居全国前列。

在方维看来,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企业相分离,有利于促进药品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让专业的研发机构做专业的事,减少重复投资建厂。例如广东近期获批的中药新药金蓉颗粒,持有人为研发机构,受益于持有人制度试点,避免了在2015年该新药注册申请过程中投资数千万元建厂,在2019年获批前厂房长期空置的浪费,大大提高了研发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试点有利于整合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例如广州奇星药业通过获批全国第一家整体搬迁持有人,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节约异地建厂约5年的生产停滞时间成本和5亿元选址重建资金成本,顺利渡过了发展危机。

探索执行尚存难题

作为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MAH制度在我国的探索执行过程中还面临哪些难题?

据了解,持有人制度不仅涉及药品管理的一个领域,明确持有人所有权后,会涵盖到持有人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行为,例如缴税、未来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资质开展经营行为等。   

浙江省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在推进试点工作中,浙江省发现了一些试点区域省市共性问题,比如MAH践行模式不清晰、管控重点不明确,以及如何构建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体系等。

方维认为:“目前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确实还有一些难点要攻破,例如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上市品种的监测体系。由于过去搜集不良反应信息的方式比较单一,现在也希望借鉴国际经验,让持有人积极参与进来。尤其随着越来越多的创新药上市,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这就对企业在风险预警信息搜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月26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撰写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撰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

为了更好探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新模式,各地也在不断从发现的问题中摸索解决之道。不久前,浙江省建立“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转化平台”,针对药品MAH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抱团取火、资源共享,使研发、加工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供需信息实现精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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