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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准入限制待破 产业融合进行时

发布时间:2019-04-10 15:38:48作者:本报记者 张蓝飞来源:医药经济报

在全球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挑战背景下,“携手应对挑战、实现共同发展”的精神内核,无疑为全球经济复苏提供了中国方案。日前,“2019年博鳌亚洲论坛”明确对《外商投资法》做出承诺,从政策、制度、法律给外商投资及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带来巨大红利,医疗机构作为备受产业资本关注的细分领域,如何遵循行业监管要求与自身经营特点,把握“一带一路”政策机遇,推动国际资本对接和国际标准管理,值得深入思考。

投资环境逐步宽松

近三年来,世界各国吸引外资持续下滑,2018年上半年全球跨境投资下降41%,发达国家更是下降70%;然而,中国吸引外资不降反增。截至2018年底,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已达96万家,尽管数量尚不到中国企业总数的3%,但却贡献了中国10%就业、20%税收、50%出口,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增长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作用举足轻重。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很多,重点在于深入实施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在日前由广东省医院协会主办的“‘一带一路’医院合作与发展羊城国际论坛”启动会上,针对区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行业普遍认为有必要加强海内外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探讨中外医院管理、学科共建、临床研究、资本融合等产业链合作。

广东省医院协会会长黄力认为,虽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卫生体制不同,但共同面临着老龄化、慢性病以及新发和再发传染病等问题。“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诊疗技术、科研教育、健康监督和预防等方面有着不同的基础和特点,在公共卫生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和成功经验,很多学科和研究成果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事实上,获益于“一带一路”、自贸区、大湾区一系列配套政策,不仅中国传统医药及产业正在探索走出国门,优质医药科学、诊疗技术、服务模式资源有机会得到展示交流,资本政策的区域开放,进一步为中外医疗合作创造了崭新契机。

香港生物科技协会创始人兼主席于常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湾区三地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医疗体制,医院之间也各具特色。“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开放型经济引领中国大陆地区正以积极的态度引进新技术;香港拥有高水平医疗技术、国际化医疗制度和国际接轨的医药产品准入制度;澳门有着完善的社区医疗服务网络和中医药研究基础。”

基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ECFA),医疗服务产业对于港澳台投资设立独资医院的政策已经有所宽松。目前,已有一批港澳台资独资医疗机构成功设立。

提前筹划投资架构

事实上,近年来医院投资和交易活跃,医疗机构数量呈现总体增长趋势。伴随弘和仁爱、凤凰医疗、新世纪医疗等医院集团相继通过红筹模式在香港上市,是否设计搭建境外结构,通过吸引美元基金寻求海外上市路径,对境内医疗机构而言是一个无法规避的命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此前对媒体表示,要进一步落实好2018年版的外商投资全国负面清单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这两个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抓紧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这两个目录中的产业都是鼓励类产业,将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

现在大部分地区的卫生部门仍然依据《合资暂行办法》的要求确定外资受限比例,根据2011年《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至省级;此外,根据2017年8月8日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诊所。

某医疗大健康投资基金合伙人告诉记者,医疗服务投资具备长周期属性,过去中国投资行业主要遵循互联网产业的投资逻辑,短则两三年,多则四五年,市场格局就会基本定型,而医疗投资无法如此急功近利。“外资投资机构的投资周期比本土投资机构的投资周期要长,更有耐心,因此单从一级市场层面,外商投资对本土医疗机构的热情很高。”

不过,尽管有部分地区的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已经突破了70%,但是在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城市以及其他大部分区域,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仍然受限于70%的外资比例限制,这对于希望能够全资控股境内医疗机构的投资者(包括通过海外市场融资和上市的投资者)而言仍是一大障碍。

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周磊建议,在医疗机构VIE架构设计和安排上,投资者应首先按照所在地区的外商准入政策,明确外资股比的实际限制比例,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限制外资比例的部分进行VIE结构建立。“对于多机构或医疗集团类型企业,应充分考虑是否按照各地机构实际限制比例进行‘归总’过程,探讨是否在各机构层面实现多个平行VIE结构,或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持有/控制多个医疗机构的上层持股平台进行VIE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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