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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化妆品“药妆”化

发布时间:2019-03-23 18:35:29作者:廖海金来源:医药经济报

严防化妆品“药妆”化


前不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药妆”“药妆品”“医学护肤品”概念的监管态度,指出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药妆”又称医学护肤品,是指从医学角度解决皮肤美容问题,它是伴随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才出现的。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调查数据,“药妆”市场近年来成为新兴的消费热点,上世纪90年代,全球“药妆”市场年销售额只有几亿美元,而2015年达到302亿美元,翻了几百倍。2017年中国“药妆”市场规模625亿元,年增速20%左右。预计2023年中国“药妆”市场销售额将达811亿元。

市场上出现的“药妆”产品,虽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但其危害性不能不顾及。一些普通化妆品唯利是图,也蹭起“药妆”的热度,有的甚至是“三无产品”,以“药妆”误导欺诈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否认存在“药妆品”这一概念,并明确化妆品“药妆”化是违法行为,体现了从严监管的态度,也是对市场长期以来的错误认识予以纠正。

出于安全考量,不仅我国未放开“药妆品”,西方国家的有关立法也态度鲜明。比如,美国出台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就是将化妆品与食品、药品实施区分化管理,未将三者混为一谈。日本规定化妆品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必须遵循《药事法》的规定。以药品的监管规格对待化妆品,更好地防范了这类产品出现“细微”的安全问题。

由是观之,“药妆品”乱象不能任由滋生,在官方定性、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应借鉴有益经验,推动相关立法,尽早形成针对化妆品的专门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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