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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考核重在依法问责

发布时间:2019-03-23 15:50:57作者:廖海金来源:医药经济报

食品安全考核重在依法问责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食品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态势总体向好。然而,食品安全事件仍常有发生,究其根源,不仅与制度设置不科学有关,更与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官员考核问责不力有关。因此,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委政府和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已迫在眉睫。

其实,就国家层面而言,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已有制度设计。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笔者认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质上是一种问责制度的设计。而问责有效的基础是权责划分清晰。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考核只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部分,食品安全责任占比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此项考核力度的大小,如果比例失衡,制度初衷将打折扣。因此,只有在国家食品安全考核的大方向下,进一步细化责任落实机制,层层传导、压实责任,政策效力才能不折不扣地发挥作用。

我们更迫切期待有针对性、操作性、执行力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落实,以问责制度体系的有力保障,让考核真正发挥“指挥棒”作用。

首先,只要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上级党政就应该启动雷厉风行的问责机制,不拖拉、不护短、不徇私、透明公开。不能等媒体批评后,再去“慢慢处理”。

其次,从国家层面来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失职或渎职行为,也有待引入司法领域,追究法律责任。毕竟,考核属于行政内部的评价,在权责划分上容易引发争议,做好行政问责与司法裁决的衔接,激活司法力量,既可保障问责的公平,又能确保法律对于地方党政及监管者漏洞的威慑。

再次,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有必要通过参与机制建设,引入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公众及舆论在内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到考核中,增加民意的分量,打破考核的“唯上”倾向。强化第三方力量的监督权,“倒逼”问题的公开化是夯实考核效力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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