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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更科学的药价形成机制

发布时间:2019-03-12 20:36:40作者:浙江省医药商业协会原会长 郭泰鸿来源:医药经济报

“两会”期间,国家医疗保障局方面表示,今年将要开展新一轮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让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这自然是广受全社会欢迎的好事,要实现这个计划,价格是关键,价格形成机制,更是关键中的关键。

近年来,针对我国市场采购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部发出了87号令,主流媒体也发表了《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等多篇评论文章,予以规范和引导。在药品领域,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是近年来药品入市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而最新的国家“4+7”集中带量采购,声明保证带量采购,保证不再“二次议价”,相信会得到相应的落实。

关键在于,集中带量采购本身包括最新的国家“4+7”集中带量采购,还没有建立完全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尚在探路之中,竞争降价仍是主要手段。一些企业的采购报价已经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已经出现令业界所担忧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现象。去年一些省市试行的集中带量采购,有部分省、部分企业因在采购时以过低价格入选,致使后期缺乏可持续生产能力,在执行过程中直接提出放弃中选资格,并保证不以中选价格在国内其他省市销售。这自然是企业失信的不良记录,但更大的损失是药品断供,尤其是独家入选的药品,更易形成新的短缺。

笔者已在多个场合表示,药价虚高,是指价格大大超出合理利润需要的市场价格;药价虚低,是指价格已经零利润或者价格低于正常成本。新建立的医保局意图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这是其职责所在,广受社会好评,希望今后也能逐步面对部分药价虚低的情况:部分药品价格低到成本之下,容易出现短缺,而一旦低价药品退市,其份额必被同类高价药替代,进而加重患者负担和医保负担。

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企业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利用最低价中标的弊端进行恶性竞争,因此,必须进行精准调价、对症下药——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把虚低的药价提上去。

用中医药的话讲,对药价虚高虚低这两种不同的病应当异病同治,直接采取措施于集中采购这个关键点,招投标和谈判定价并举,大部分的药价虚高虚低问题都能解决。国家为药品集中采购设置的原则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那些“唯低价是取”的做法,则是片面利用了竞投降价的机制特性。

当前迫切需要尽快确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虚高与虚低问题并重。既要使治病有效的药品微利低价,保证市场流通,患者买得到、买得起,也要让市场需要的药品有合理利润,让企业能够消化生产成本、研发成本,具有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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