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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定价”参照德国体系

发布时间:2019-03-12 20:35:17作者:沈阳药科大学副教授 张方来源:医药经济报

德国对非创新药执行参考定价政策,参考定价确定的参考价就是该药的医保支付价,市场价可以高于或低于参考价,但医保支付仅支付参考价格。

参考定价体系包含约75%的处方药和全部非处方药。资料显示,参考定价制度每年为德国节省了58亿欧元的药品支出。

联邦联合委员会(G-BA)将参考定价体系内所有药品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药品,原研药和仿制药;第二类:药理上和治疗上具有相当活性成分的药品,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的药品,如他汀类、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类;第三类:具有同等治疗效果药品,特别是复方制剂,如抗抑郁药类。每一组内根据药品是否为处方药划分为A(处方药)和B(非处方药)两个亚组,每一亚组内药品参考价格相同。还会根据药品释放速度划分亚组。G-BA在确定某种药品最终参考价格组划分前,仍会咨询医学专家、药学专家、制药企业代表、药剂师及患者等利益群体的意见。

参考价格或称医保支付价的形成过程包括:制定参考价格前,GKV-SV首先确定参考价格组中药品的标准包装。大多数厂商均能提供,则选择处方量最大的组合为标准包装。然后,制定标准包装的价格。

制定的原则是:1.标准包装的参考价格不得超过最高价与最低价所形成价格区间的下三分位数;2.同组药品中参考价格下至少应涵盖20%的处方量。同时市场份额小于1%的药品,不纳入计算范围。计算非标准包装的参考价格;3.参考价格的定期公布和审查。法定医疗保险基金中央协会对所有参考定价体系内的药品及其价格进行定期审查,并发送给德国医学文件和信息研究院,信息研究院每隔15天都会在其网站发布参考定价体系内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PZN编码、包装尺寸、药房零售价、参考价格、药房零售价与参考价的差额、药品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量、根据活性成分的最小标准化装量、剂型、参考价格组名称和所在级别等。

[评价]

从德国的参考定价也就是医保支付价的制定过程可以看出,这是缜密的过程,需要细致的分组、确定标准的计算公式并及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调整随时发布最新参考价格。

《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印发时明确,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这与德国参考定价第一个级别的划分异曲同工。《关于加快落实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工作方案》指出,国家医保局主要负责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和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国内的药品支付标准的确定对能否实现和巩固“4+7”带量采购对行业结构变革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各省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相对参考价格的确定要宽松,因为医保支付标准是一个限价的范围,但如有更加科学严谨的限价标准,依据药品属性、特点乃至给药途径、剂型、疗效和是否为处方药等特性,确定更加详细医保支付标准,应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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