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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药品逆向物流 “拉动”生产者责任延伸

发布时间:2019-03-12 19:47:01作者:王淑玲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辑说:我国废药品逆向物流处于初级阶段,应采取强制方式和药品追溯体系,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参与比例

日常生活中,医院和车站周边墙上、地面、柱子上等角落时而闪现回收药品的小张贴和盖章印“高价回收药品”的信息,大街小巷偶尔会听到收购药品的吆喝声,这些废药品流向哪里?监管情况如何呢?

储药习惯产生废药

违法者将这些非法回收而来的药品经过无标准的“回炉”处理等程序后,销售到农村等偏远地区,使人们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文规定,废药物、药品,废物类别代码为HW03,是指来源于非特定行业,包括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废药品特指家庭或者个体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或闲置的药品,不包括生产商的召回,以及中间商、零售商和消费者退货等。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药管圈课题组2017年针对城乡居民的调查显示,多数居民有储存药品习惯但对废药品的认知模糊,78.6%的家庭有备药习惯,且80%以上家庭没有定期清理习惯。我国家庭储存药品的习惯已经根深蒂固,废药品形成趋势不断扩大。

课题组对废药品的认知调查显示:48.88%的人认识到“废药品对身体和环境均有危害”,32.74%的人认为“废药品会对身体有影响”,7.62%的人认为“废药品的疗效不会产生太大变化”,9.87%的人认为“废药品疗效会降低,应该加大剂量继续服用”,0.9%的人认为“废药品仅对对环境有影响”。大部分被调查者未能准确认识废药品危害程度。

针对被调查者行为的进一步调查结果显示:76.68%的人会将废药品当作普通垃圾扔掉,11.21%的人留着药品(不管过期与否)在下次生病的时候继续使用,12.56%的人会卖给路边收药的人,仅有14.8%的人选择把废药品送回药品回收处。可见,被调查者对于如何处置废药品没有正确认知。

法规体系尚需完善

废弃药品问题属于逆向物流范畴。逆向物流是传统的正向物流的相反面,是指为了回收资源或正确处理废旧物品,在合理成本下,将物品从消费终点到生产起点或其他节点移动的过程。在我国物流术语中,逆向物流又叫反向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链下游向上游的运动所引发的物流活动,包括回收物流和废弃物物流。

目前,关于废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废药品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处于无序状态。废药品的性质、收集、运送、储存、处置、买卖、监管等无明确规定,无上位法的约束,配套法律和政策也十分缺乏。TIM图片20190312194603.gif

《药品管理法》只是将过期药品定为劣药,严禁生产、经营、零售企业使用此类劣药,对于废药品的回收与处置未做出详细的规定,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也缺少法律依据。

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只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是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两者对于废药品未作严格规定。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均说明医疗废物的危害和防护,但是对废药品缺乏关注,缺乏对废药品买卖的规定。

政府主导废药品回收

从全国政府网站梳理相关政策和措施来看,现阶段,相关政府部门成为废药品回收工作的主要承担主体。为从源头上防止废药品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污染,遏制非法回收的不法行为,宣传、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经济用药,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很多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规章来规范药品回收,如浙江、重庆、内蒙古、上海和安徽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制定了关于废药品回收的相关规定,河北、江苏等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虽然没有省局规定,但有的辖区内部分市局制定了回收废药品的细则,北京、天津等17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在无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废药品回收工作。

目前,制药企业对逆向物流管理认识不充分,一般认为逆向物流是一种环保理念,不能带来经济利益,还带来经济负担,只有少数制药企业关注废药品回收事宜。因为废药品收集、回收处理费用较其他行业废品回收成本高昂,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巨大,废药品特殊处置费用大,平均每吨废药品处理费用在2500~5000元不等。

很多药企回收积极性不高。企业管理者将逆向物流战略排除在经营战略之外,未自主开展逆向物流,认为废药品逆向物流是政府的事情,与企业无关。

我国废药品逆向物流尚未发展成熟,主要采用专用回收体系进行回收,即政府主导,部分药品企业配合,存在诸多问题,如政府管控力度不大、企业回收积极性缺乏,回收主体责任如何承担与划分,回收程序和模式如何选择等。

作为药品回收的主体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范围广、成本高,完成任务难度较大。辽宁省和青海省在部分连锁药店及社区设立过期药品回收点,统一回收和销毁,但效果不明显。

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

建立起运行良好的回收体系是废药品逆向物流顺利开展的关键,健全的药品追溯体系是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前提。

政府部门是废药品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建立完整的药品追溯体系是生产者废药品逆向物流的前提。根据政府参与程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强度,制度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方式、强制方式和经济手段。根据逆向物流实施进展情况,实现三种方式的不断转换,也可各方式结合,监管实施状况。

现阶段我国废药品逆向物流处于初级阶段,应首先采取强制方式和药品追溯体系,迅速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参与比例。随着逆向物流实施的推进,逐渐降低政府干预,奖励为主,惩罚为辅,并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待逆向物流发展到一定高度,采取自愿方式,无为而治。

生产者是制度实施的关键,在废药品回收处理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些责任包括:1.负责回收处置。2.主动承担起信息责任。生产者有义务在产品说明书或者药品包装上说明产品、产品包装的材质和回收途径,以便消费者参与回收,告知消费者药品生命周期各阶段潜在危害。3.承担产品回收的主要处理费用,消费者和生产者分摊回收处理费用。

药品经销商和零售商承担的主要责任是选择友好的产品、回收废旧产品、收取费用等,还是信息告知责任中的重要角色。消费者作为重要的行为责任主体,是废药品逆向物流制度实施的初始行为者。

总之,我国药品逆向物流中,生产商召回,中间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退货等方面的法规体系和落实情况,都比废药品监管更为有效。在“健康中国”的建设进程中,废药品管理应该提到监管日程。以健全的药品追溯体系为基础,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保障,才是废药品逆向物流管理的有效之策。

(本文作者来自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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