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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标准划线! 院内竞争激烈空前

发布时间:2019-03-12 18:47:38作者:本报记者 张蓝飞来源:医药经济报

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挂网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结算,并提出多条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规则。

业内普遍认为,受“4+7”带量采购落地影响、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引导、医院“保量”结余留用等合力,原研品种、未中选品种、未过一致性评价品种都将面对空前的市场竞争压力。

鼓励直接结算和预付

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作为新时期“三医联动”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早已被政策定调。2017年2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便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提出各省(区、市)要按照药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工作,各统筹地区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 

《意见》则建议各试点地区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同时,《意见》思路也考虑了地区差异,划定不低于30%的预付机制,且鼓励直接结算和预付。记者发现,上海版本带量采购政策提出要“确保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但本次国家版对此未作出明确指导。

 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董事长魏大华表示,“4+7”带量采购中,25个试点通用药品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达到96%,这是国家医保局成立后“第一把火”,针对带量采购品种,医保有专项采购预算,而且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将按照不低于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通过缩短回款时间,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某药企大区经理告诉记者,通过上述措施,政策鼓励试点地区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药品,总额控制指标及定额支付标准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下降,但如果出现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这与上海模式相似,此前上海在医保费用预付基础上,要求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节省的医保费用,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结余留用。”

仿药竞争拼成本和产能

可以看出,以试点地区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实行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完善医保结算方式、建立医院集中采购考核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为抓手,合理控制医保资金,优化支付效率,目的十分明确。

业内普遍判断,带量采购政策短期来看对化药仿制药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说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凭借“光脚”的勇气,拼低价拿下市场份额,但新的政策逻辑是未中选企业也要跟标降价,“穿鞋”一方在看到市场结果也必然积极加入博弈,最终仿制药的竞争必然回归“成本控制+产能优势”。

按照目前的带量采购规则,“4+7”带量采购城市当中,60%~70%采购量之外,医疗机构可以在完成带量采购量的前提下,采购其它药厂的品种,那么一年12个月,假设每个月医院采购1000万元的量,其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每月进600万,剩下约400万的量就是其它企业品种的空间。

“即使是同一品种,带量的价格和非带量的价格也是有差别的。”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行业研究员干荣富认为,原研品种价格超过仿制药品种1倍、2倍是很可能的,而那些没有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物,注册证到期前也依然可以销售和使用,但价格要比带量采购中选价低,表面上看只有一个品种进入带量采购,但实际上其它品种也可以进院,关键还是看企业采取怎样的营销策略。

按照《意见》要求: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不难预见,院内品种的市场竞争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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