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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一个校准品

发布时间:2019-03-06 16:20:41作者:王张明来源:医药经济报

医械注册证限定内容具权威性但不绝对化


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在某社区服务中心监督检查,该社区服务中心使用的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组成成分里有AFP校准品(S1-S6),共计有6个校准品。

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国械注201×340××××)显示,其主要组成成分中的AFP校准品(S0-S6)共7个校准品。显然,该社区服务中心使用的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少了一个校准品。监管人员对该产品进行扣押并复印了供货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随货同行、发票以及该产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等材料。


【求解】


①.为什么会少一个校准品?

监管人员仔细对比了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的说明书和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中的内容,发现了“缺少一个校准品”的秘密。

该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说明书上主要组成成分标示为:“AFP校准品(S1-S6):AFP(10,20,50,100,200,400)ng/ml……质控品:高低2个水平各一支,L(24.2-45)H(101.6-188.8)ng/ml,0.02MPGBS,20%新生牛血清,0.1%proclin-300,来源于人脐带血。”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主要成分标示:“AFP校准品(S0-S6):(0,5,10,20,50,100,200)IU/ml……质控品:高低2个水平各一支,AFP L(10.5-19.5)H(46.3-86.0)IU/ml,0.02MPGBS,20%新生牛血清,0.1%proclin-300,来源于人脐带血。”

通过比较发现,该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中的AFP校准品、质控品不仅数值与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上有所不同,单位也不同,一个是ng/ml,另一个是IU/ml。

IU/ml是国际单位,有些药物如维生素、激素、抗生素、抗毒素类生物制品等,它们的化学成分不恒定或至今还不能用理化方法检定其质量规格,往往采用生物实验方法并与标准品加以比较来检定其效价。通过这种生物检定,具有一定生物效能的最小效价单元就叫单位(U);经由国际协商规定的标准单位称为国际单位(IU)。IU与ng不同,它们之间不存在换算关系,但对于某一种特定的物质,在某一种特定的检测方法约束下,可以说多少IU“相当于”多少ng。

通过不同比例折算,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社区服务中心使用的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校准品的范围大于注册时校准品的范围,质控品的低值与高值区间也发生了改变。


②.更改医械注册证限定内容即违法?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第四十九条规定:“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

从上述规定可知,医疗器械结构组成是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划分的依据之一,是医疗器械注册的许可事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限定的许可内容具有权威性,不可以随意更改。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生产,特别是医疗器械的许可事项。医疗器械的结构与组成属于医疗器械的许可事项,该栏限定的内容不可以随意更改。无论是随意增加还是减少,都应当按照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罚。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医疗器械只要增加了产品注册证书结构与组成栏未列明的部件,就应当定性为改变了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可以按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罚。

当然,上述结论并不能绝对化。注册证书结构及组成栏不可能包罗万象,在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注册证书和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进行综合判断。在执法过程中,对产品注册证书结构及组成栏限定内容的理解,情形要复杂得多。

首先,要分清产品注册证书结构与组成栏所列部件是否为可选件。

其次,要分清产品注册证书结构与组成栏所列每个部件是否为任何规格型号都必备的部件。

某个注册证书可能包含多个规格型号,由于注册证规格型号栏空间有限,不可能分型号一一列明所具备的结构及组成。此时结构及组成栏限定的部件,是全部规格型号中涉及的结构和组成,并且根据规格型号不同,会有不同的部件组合,不一定要求每个规格型号都必须具备结构及组成栏列明的每一个部件。此时,确定某个具体规格型号医疗器械具有哪些部件,需要通过注册证书附件或产品标准来综合判定。


【定性】


①.少了一个校准品的医疗器械如何定性?

本案中,该社区服务中心使用的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中的校准品比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校准品少了一个。该校准品不属于可选件,是各个型号规格必备的组成部分,所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该社区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的规定,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产品有效期、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规定,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进行处罚。


②.改变校准品和质控品范围如何定性?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二)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变更的;(三)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变更的……”

校准品是用校准仪器设定值高低的标准物质。质控品是已知的浓度含量,用仪器测量来鉴定该仪器测量结果是否准确的标准物质。这两种标准物质对检测的范围、准确性起关键作用,改变这两种标准物质的单位与数值,就是改变了检测条件,同时也改变了产品技术要求中设定的指标和项目。改变的这些内容属于体外诊断试剂许可项目,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应当按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处罚。


③.是否从重处罚?

本案涉及的产品既改变了组构和组成,又改变了检测条件及指标和项目。其中任何一个改变都可以按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处罚,两个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决定了在本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用上应当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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