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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盼执业药师法立法落地

发布时间:2019-03-06 16:06:19作者:戴绪霖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品使用是一件技术含量较高的事情,需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英国早在1815年颁布《药师与药房技术员法》和《药房法》等多部与药师和药房管理相关的法案。美国联邦于19世纪中叶制定标准州药房法,由各州制定具体的药房法或者药师法。日本最早的《药剂师法》也在十九世纪末颁布实施。

目前,我国药师管理实行“双轨制”,其中,药监部门负责管理药品流通领域的药师,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医疗机构的药师由卫健系统管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二者并行,但在资格准入、职责权限等诸多方面差异还比较大,建议从法律层面能有一个统一的准入标准和权责安排。

个人认为,医疗机构药房和社会药房同时承担指导患者用药、确保药品在流通、储存过程中的质量的责任,必须配备具备药学服务、临床药学、药剂学、药物化学及相应的药事法规和临床用药规范知识的药师。

现行执业药师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实际上,药品生产人员所需知识结构同药品经营与使用完全不同,个人认为可不纳入药师执业范围。原料药生产企业技术人员根据所生产的产品不同,主要需要掌握发酵工程、化工合成、提取、精制等知识,制剂企业主要需要制剂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知识,对其采用与药房药师一样的准入资格,做法还有待商榷。欧、美、日的通行做法是,所有药品使用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药师资格,但药品生产不属于药师执业范围。目前国内围绕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所困惑的很多问题,都亟待立法层面进一步理顺和规范。

业内对于药师法立法的讨论已久,并寄望“十三五”期间能真正落地。因此,为执业药师立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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