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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没食品如何处理为好

发布时间:2019-02-27 13:00:30作者:高雷来源:医药经济报

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践中,经常会采取没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措施。

结案后,有些监管部门往往对没收的食品直接销毁。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欠妥。从监管实践来看,没收的食品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是过期的,也不是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的,也不是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的,也不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只是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等。

公开拍卖有难度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果采取公开拍卖食品这种形式,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来讲有很大难度,因为大多数没收的食品具有以下特点:

1.货值金额不大、品种较多。此时若进行公开拍卖,成本高且效率低。

2.集中拍卖易造成食品超过有效期或腐败变质。监管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随时可能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没收涉案食品,而大部分食品的有效期很短,且食品储存需要一定的条件,将所有没收食品全部存储起来等待一次性集中拍卖,容易造成食品超过有效期或腐败变质,显然不太适宜。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仓库及货架、陈列设备等,造成没收食品无处存放或者储存场所达不到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容易导致合格食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

精准指导,分类处理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建议,对于没收的合格食品,应精准指导并分类处理,有选择性地进行处置,做到因地制宜,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避免污染。

首先,成立专门或兼职的没收食品管理部门,建立起完善的没收食品验收、保管、移交、处理、公示制度,严禁调换、挪用、私分、压价私处或变相私分处理罚没食品。没收食品以后,办案机构先根据相关移交制度在一定期限内将没收食品转移至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对转移过来的食品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关收据,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同时对没收食品进行登记造册。 

其次,可联系并委托当地大型、有良好口碑、信誉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监管部门难以承担保存任务的没收食品进行妥善保管,经有关单位评估后,在超过行政诉讼期限后,对可以继续食用的没收食品,统一进行集中拍卖、竞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而对于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予以集中销毁,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组织公开拍卖、竞卖过程中,对易腐烂变质、霉变生虫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委托具备资质的经营单位按质论价,及时处理。如因近效期、贮藏条件等原因需提前处理的,要尽快妥善处理。此外,拍卖、竞卖、变价处理前应对食品安全质量把关,必要时予以抽检或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处理。拍卖、竞卖、变卖所得款项直接缴入国家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

(作者单位:安徽省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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