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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采购价不能只降不升

发布时间:2019-02-18 16:20:30作者:山东风轻来源:医药经济报

带量采购价不能只降不升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以下称2号文)正式出台,2号文特别强调了“药品使用”,将“采购”扎扎实实地落到了实处。

2019药采关键词

2019年的药品采购可用以下4个关键词来形容: 

1.有效降价。顾名思义,如果既往的药价降了,但是降得不大,或者干脆不降,俱视为“无效”。有效降价的前提是,采购方“以量换价”,投标方“以价换量”。

2.净化空间。瞄准的是市场上存在的“不必要”的费用。对招采组织方来说,如果医药行业总是获得巨额利益,这显然是经济结构失衡的重要表现,供给侧改革就是要解决这种结构性矛盾。

3.合理用药。近日,卫健委和医保局双管齐下。卫健委组织开展“国辅目录”制定,医保局就出台2号文。两者的目标都很清楚,即解决当用药不合理的现状。

4.完善招采。微妙的是,2号文并没有提及7号文与70号文,但在前不久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药品采购吹风会上,却提到了一句非常关键的表述:探索完善药品招采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这句话看似平凡,仔细琢磨,却有以下玄机:

一是新招采机制还是以“完善”为主,并不会大破大立,这也符合去年医保局挂牌后,笔者的相关预测。

二是“探索”放在“完善”前面,体现了负责药品采购组织方谨慎的态度,先通过“4+7”进行探路,成熟一个完善一个,成熟一片完善一片,循序渐进。

三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方向。无论是原来制定药价的发改委、负责招标的卫计委,还是现在的医保局,在药品价格的顶层设计上其实认识统一、目标一致。其中还有一层意思隐含未表,即医保支付标准。

从总体思路来看,由于有医保支付标准的引导以及药品招标采购的制约,大部分药品交易价将得到有效控制,医保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

带量采购=带量降价?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新形势下的药品带量采购仍存隐忧:带量采购=带量降价?带量采购,其实从本身定义上来说,即“量大价低”“量小价高”。

各地的药品交易价格之所以有所区别,一是各地招采机制因地制宜,不尽相同。二是我国医药市场特点不同,也导致对药品的供需结构不同。因此,部分地方将全国最低采购价作为限价或者进行价格左右联动,不考虑量的多寡,不分析价的区别,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真正的带量采购应该允许价格在一定的标准范围内(参考价)结合量的多少上下浮动,而不是一味降价。

市场价格形成应减少行政干预。根据有关政策显示,药品定价一般遵循两大原则,成本定价法和市场定价法。成本定价法包括人工、水电、知识产权等成本,最终药价由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利润三部分构成。

所谓“市场定价法”就是不管成本,市场能接受多少钱就定多少钱,跟着需求走。而目前带量采购采取的方式是,追求市场价格形成,过多地以行政力量进行干预。以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采购为例,既然质量基本认定一致,是否将价格交回市场,由市场决定价格高低更为适当?

单纯地将药品采购价格交给市场监督或行政监管,并不会真正起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作用。现在摆在药品采购组织方面前的挑战是,应当更多地从提高价格资源配置导向性基础的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具体反映到价格层面,就是药品一味降价是不可持续的。

药品价格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既能在减轻群众负担的前提下激发药品生产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又能具备政策推进的逻辑性和可实施性,这才能体现出药品价格管制的成熟与先进性。通过近年来的相关举措不难看出,路径其实已经有了,关键是看政策制定者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措施并加以强化推进,将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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